永靖县新旺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22923MA737FJTX9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岘塬镇岘塬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德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3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靖县新旺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堆放的砂石料未采取遮盖防尘措施,路面灰尘未清扫。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监察(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有关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圆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日内直接向临夏州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夏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