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金泽鑫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22923MA745NAFX6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尕子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擅自在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尕子沟内建设了一条240型混凝土拌和站生产线,现场已安装水泥筒仓4个、全封闭搅拌主楼1座、砂石料输送带1条、4斗的配料仓1组;建成了1座三级沉淀池、1座蓄水池、宿舍、办公用房、化验室共计27间和厨房3间,未建设原料棚,场地也未硬化。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分别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41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听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会,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大写)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