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未按期公示2022年度年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宽限期的通告

来源: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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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度年度报告行为的116户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按期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企业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期限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在宽限期内,凡主动公示2022年度年报,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期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公示年报后,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申请信用修复才可恢复正常状态。

特此通告。

附件: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期公示2022年度年报企业名单.pdf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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