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罚〔2022〕12号)
永靖县力福养殖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22923MA73UHF59T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焦家村后磨石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兆秀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粪便沉淀池里的防渗膜部分破损,废水渗漏到旁边的空地上,再通过低洼处流入到排洪沟。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监察(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目前,你养殖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裁量金额为17000元,鉴于养殖业是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近年来又受市场因素,你养殖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柒仟伍佰圆整。
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如你养殖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