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3〕43号
地址:临夏县榆林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检查中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3日对临夏县土桥镇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个人正在自家大棚外焚烧垃圾,产生了烟气及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粘,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现场向你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粘,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百零捌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县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