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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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罚〔2023〕13 号

甘肃长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7BYEWD3K

法定代表人:孔德虎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下古村六社53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日,在县城周边巡查生态环境问题时,发现润泽·君悦府施工工地东北侧有大量扬尘产生。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放的回填土未全部采取防尘覆盖措施,且部分高度超过围档高度;2.施工便道清扫和洒水不及时,积土较厚;3.场区环境杂乱,建筑物料、垃圾乱堆乱放;4.场区内1辆装载机和1辆渣土车在作业过程中,伴有大量扬尘产生。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引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鉴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并积极主动配合整改,该项目又属于县上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2万元(贰仟圆整)

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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