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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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民为中心、节约集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监督评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林草、文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市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监督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效果分析评价。咨询审查单位负责移民安置技术咨询和审查。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第八条 拟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甘肃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申请发布停建通告时,应当报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发建设或相关规划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正常蓄水位选择及施工总布置规划等设计成果及审查意见、项目基本资料及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图、实物调查细则及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停建通告前,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评审。

  第十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实物调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调查成果经调查者和权属人(权属单位)签字或签章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基础。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材料、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意见、矿产资源查询意见或调查报告的确认意见、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核准。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申请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时,应当报送移民安置大纲批复文件、移民安置规划、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文件、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重大专项设施、防护工程必要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编制专题报告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按照省内有关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根据功能恢复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中小学、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迁建或复建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第四章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安置任务、安置进度、补偿费用概算、双方管理费用、支付方式、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等。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后,省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与有移民或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次年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省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征求项目法人意见后下达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

  项目法人根据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和资金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省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或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设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台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乡镇、村实行报账制,存储期间的孳息继续用于移民工作和遗留问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独立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移民实施管理费按照侧重基层、据实核定和分级使用原则,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使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确定。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单位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城镇、工矿企业、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移民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代建。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工作阶段的要求提出,可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查验与评价。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九条 扶持对象为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扶持期限、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以水库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初核、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市级人民政府审核、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 移民搬迁安置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编制一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充分衔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开展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库报备,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年度资金情况,下达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

  第三十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和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组织开展后期扶持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合理确定形成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参与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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