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十五五”规划布局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关键之年。甘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安排,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动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持服务大局,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数据条例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开发区条例草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统计条例草案。预备制定兰州新区管理办法、修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条例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草案。预备制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调研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围绕加强文化保护传承、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制定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废止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修改地名管理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征兵工作条例草案。预备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调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草案、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预备制定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调研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向省委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从法规规章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围绕实施“四强”行动、做好“五量”文章、打造“七地一屏一通道”,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持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全省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全面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不断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全面提升立法座谈、论证、评估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坚持立法和普法有机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增强立法宣传实效,讲好立法故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满意度和影响力。
注重做好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将各领域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加大“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力度,推动出台一批改革急需、群众急盼、现代化建设急用的立法项目,以法治方式破解改革堵点难点问题。
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我省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严格执行核心价值观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一致性审查制度,完善和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审查纠错力度,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严格落实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和立法后评估机制,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为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水平提供技术和制度支撑。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立法实务和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队伍能力素质,进一步夯实政府立法工作基础。加强政府立法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为高质量立法提供智力支撑。
三、强化责任担当,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我省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高质高效完成起草任务。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做好起草、论证、征求意见、送审前评估等工作,为审核、审议等工作预留时间。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努力提高立法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责任单位要积极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不能按时完成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全力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时间紧、难度大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提前介入,组织专班加快推动。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在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时,属于暂缓审查或者退回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责任单位,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报告。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法项目及责任单位
附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法项目及责任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36件,其中正式项目14件,预备项目17件,调研项目5件。
一、正式项目(14件)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1.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提请审议时间:3月
2.甘肃省数据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局)
提请审议时间:5月
3.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提请审议时间:5月
4.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提请审议时间:7月
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提请审议时间:7月
6.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提请审议时间:7月
7.甘肃省开发区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提请审议时间:9月
8.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提请审议时间:9月
9.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提请审议时间:11月
10.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提请审议时间:11月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4件)
1.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审议时间:4月
2.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废止)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审议时间:4月
3.甘肃省红色法治文化保护传承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审议时间:6月
4.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审议时间:10月
二、预备项目(17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1件)
1.甘肃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甘肃省征兵工作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政府征兵办公室
4.甘肃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5.甘肃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制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6.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7.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8.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9.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0.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1.甘肃省统计条例(修改)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二)政府规章预备项目(6件)
1.兰州新区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兰州新区管委会
2.甘肃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3.甘肃省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4.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5.甘肃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6.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三、调研项目(5件)
1.甘肃省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制定)
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2.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3.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修改)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4.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5.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修改)
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