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8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8〕16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2 运行机制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3.2 风险监测
3.3 预警预报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应急指挥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原则,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或发生在省外但有可能对本省造成污染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内放射性物质丢失、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等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跨市(州)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
2 运行机制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的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县政府和其他部门。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统一协调、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县政府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跨行政区域,但未达到重大及以上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组织重点领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调查、识别、评估和治理,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监控预警、水源防护、物资储备等工作。相邻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3.2 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苗头性信息。获悉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时,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 预警预报
3.3.1 预警级别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省生态环境厅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及时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短信、微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相关涉事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进展,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研判,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党委政府、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跨流域污染的,上下游相关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信息,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当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抄送生态环境部。
3.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30分钟内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特别重大、重大及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越级上报。
3.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信息报送平台、传真或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及时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2.1 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2.2 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决定。
4.2.3 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并派出工作组或牵头成立省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事发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2.4 四级响应
符合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统筹,指导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等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等;
(2)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力量与物资装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
(3)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
(4)组织信息报告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视情向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省内有关地区或相关省份通报情况;
(6)研究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7)组织或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视情协调相邻省区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本级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 应急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4 响应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县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污染来源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查,查明并切断污染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必要时,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
事发地政府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人员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人员,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通过咨询专家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事件发展和污染物扩散趋势,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根据事件态势、应对处置等情况,适时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县政府按规定发布事件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部门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联合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县政府共同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事件原因、性质、经过、环境影响、损失和责任等,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应急和监测、消防救援、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积极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对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任务。加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建议。
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应当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对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应对处置和恢复治理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控制、收集、降解和安全防护、应急通信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资金保障。
6.3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预警、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科技支撑,支持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应用。强化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应用,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各级生态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支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指挥协调、资源调用、辅助决策等。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国家预案发布情况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应急救援与保障队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联动响应等内容。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7.2 预案演练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州),一年内至少开展1次同类型事件应急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生态环境应急业务培训,掌握应对处置基本技能,明确预案实施程序和响应要求。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有关事件分级和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数),“以下”不含本级(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预警信息推送,科普知识宣传。
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工信厅: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生产和紧急配送工作。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对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省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
省财政厅:保障县级以上(含县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省住建厅:协调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市政公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涉事地区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生活污水处理等单位提供现场周边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及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配合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省水利厅: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处置。
省商务厅: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省应急厅: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与调查。
省林草局:参与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省广电局: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抢险救援行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消防废水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次生污染。
省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公众通信保障。
附件2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条件、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省疾控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与。
主要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的储备调拨、紧急生产和紧急配送;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与。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应对处置过程、人员责任、应对经验、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总结。
八、应急专家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