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来源:临夏州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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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府发〔2020〕3号      2020年1月2日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限与范围。全州森林防火期为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草原防火期为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禁火区域为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及林缘地带。

二、靠实防火责任。州、县(市)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力度,加强监管和安全检查,强化应急值守和预警预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县(市)、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凡是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和专业消防救援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始终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三、严格火源管控。要全力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要在林区、牧区和景区入口处(要道)设立检查站,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各种通信平台,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及时播报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公告、禁火令、高火险信息、防火公益广告、典型案例、警示短信等,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五、提高防控能力。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组建防火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六、落实惩处措施。对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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