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规范砂石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保障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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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规范砂石资源绿色

  开发利用保障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0〕87号      2020年11月4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切实规范砂石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保障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规范砂石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保障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砂石料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优化开发利用产业布局,推动砂石资源开发企业转型升级、重组整合、绿色发展,实现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作出的重要指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提高砂石料供应保障能力,打造绿色矿山,推动重组整合,全面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生态保护优先,严禁在各级各类保护地、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全面构建绿色开发模式,将砂石资源开发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坚持严格准入。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在准入规模和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标准,促进矿产开发合理布局,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坚持转变方式。切实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统筹好生态、矿产、土地等各类效益;关闭传统砂石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打造保护环境、资源整合、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绿色发展行业。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化运作、优势企业重组整合的资源开发新机制。全面推进矿产开发管理改革创新与矿产资源规划、空间规划、矿业权出让、产能规模、建设标准等制度相配套,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规划布局、合理设置,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绿色开发新模式,把砂石资源开发纳入州、县市源头预防、有序开采、过程控制、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确保逐步形成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化、规模化、绿色化、智能化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县政府要以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为契机,开展砂石资源调查工作,摸清可开采区域内资源底数和位置分布,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彻底解决砂石资源开发规划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要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杜绝把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列入矿产资源规划。

  (二)优化开发布局

  结合全州资源条件、市场需求总量、交通物流条件,设置集中开采区,引导砂石开采项目向集中开采区集聚,有效解决砂石料采矿点布局“小、散、乱”问题。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集约节约等原则,统筹建设砂石资源开发基地,构建砂石资源开发总体布局。各县要做好相邻县市之间的供需衔接,统筹布局。产能方面实行区域范围内适度高于市场需求总量,统筹考虑服务和运输半径辐射、大型线性工程、阶段性大型工程等因素。新设砂石采矿权,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现状,由县级自然资源及其相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并按要求做好出让信息公示公开。竞得人按照相关规定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力争通过3-5年时间,在全州形成一批绿色环保、工艺先进、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优势企业。

  (三)建设绿色矿山

  严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甘国土资发〔2017〕228号)、《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通知》(甘资矿发〔2019〕3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全面推动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装备,做到绿色开采、绿色生产、绿色存贮、绿色运输。坚决贯彻“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好资源配置关口,提高准入门槛,申请新建和延续的砂石料企业,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矿业权;对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开展工作,设定改造期限,对不予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关闭退出。

  (四)加快重组整合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参与”的模式,对一个矿区设置多个采矿权、开采方法落后、达不到生态环保要求的“小、散、乱”企业,遵循“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引入实力雄厚的企业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被整合企业以评估价格入股或补偿退出。整合工作要把老旧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作为参与整合的先决条件。支持资源所在地县市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稳妥推进整合工作,达到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目的,严禁以承包、合作等方式进行假整合、假重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创新管理机制

  鼓励砂石资源开发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废弃物、矿山尾矿等生产机制砂石,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完善砂石资源开发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定义务和违约责任。积极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妥善解决拟出让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林(草)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将采矿和矿业用地纳入统一规划。

  (六)加强行业监管

  1、生态环境部门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及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管,对砂石资源开发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砂石料企业开采过程的管理,对砂石资源开发企业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界超层开采行为及时查处,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形成对乱采滥挖行为的有效打击;基层自然资源所随时巡查,县市自然资源局重点巡查,州自然资源部门随即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行为;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发现的较大违法行为,有查处难度的,要及时向县市政府通报,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协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严格按照违法案件办理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要从发现开始到结案,制作规范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依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发现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移交。

  3、工信部门负责砂石料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的管理,指导砂石料生产加工企业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协调并组织实施有关省、州砂石料生产加工企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及科研成果产业化;结合“三化改革”,支持砂石料加工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全州砂石料加工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指导和联系砂石料行业协会的工作。

  4、发改部门要加强各县(市)砂石料市场价格的监测,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出现异常波动及时反馈所在县(市)政府;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依法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在自然资源部门作出撤销已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

  5、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基坑开挖砂石料处置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基坑开挖中挖出的对外销售砂石料,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手续,矿产品按照《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

  6、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积极参与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对矿山黑恶势力严厉打击;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度,严禁向无证和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审批民爆物品。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配合进行核查;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依法对矿产品营销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8、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矿产资源管理中各项规费的收缴,安排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

  9、应急部门负责砂石资源开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对砂石资源开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砂石资源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展砂石资源开采企业日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督促砂石资源开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企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开展砂石资源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砂石资源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资源开采企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10、林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草地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采矿用地占用林地、草地管理,严把选址关,对擅自毁林毁草、违法占用林地、草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严肃查处。

  11、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征收和稽查税费。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2、水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并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对在规定区域外倾倒尾矿、废渣等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不能完成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负责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禁采区、保留区和可采区,明确禁采期,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告。逐河段落实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河长统一领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矿山企业取用水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取水,并核发取水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取用水资源,对于未经许可取水的和超许可水量取水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矿山企业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企业在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有关证照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砂许可和取水许可申请,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3、银监部门要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14、供电供水部门要对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涉及项目的供电、供水许可情况进行核查;对其中已办理了开户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户的,一律不予供电、供水。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没有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企业供电、供水。

  1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砂石资源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经常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砂石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在组织力量进行制止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全州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规范砂石资源绿色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推动砂石资源开发企业转型升级。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县(市)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工信、发改、住建、公安、财政、税务、监察、市场监管、林草、水务、银监、供电等部门要在负面清单管理、勘查开发布局、行业准入、环境影响评价、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严格执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实现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违规行为频发高发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临夏州规范砂石资源绿色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永平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车文平   州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晓红   州发改委副主任

               马建军   州工信局副局长

               吴   强   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克玉   州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马正清   州住建局副局长

               马俊峰   州水务局副局长

               刘国顺   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孔德军   州林草局副局长

               马俊武   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队队长  

               冯学文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张旭华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副队长

               马永海   州税务局副局长

               杨新力   州银监局副局长

               虎智峰   临夏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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