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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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1〕80号      2021年11月1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 规范和加强全域全季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和《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夏州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中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防霜等目的的活动,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临夏州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挂靠临夏州气象局,具体负责全州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办公室,由县(市)人民政府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履行防灾减灾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职责;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需要,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作业人员聘用等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加强作业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优先考虑聘任复转军人,保障作业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制定科学有效的作业方案,充分利用飞机、火箭、高炮、焰弹等设施实施人工增雨(雪)或防雹作业;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协调;发改、财政部门要保障有关工程建设和业务经费;科技部门要优先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研工作。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为公益性社会保障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规划的落实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纳入防灾减灾目标任务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改、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利用火箭、高炮、焰弹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指挥系统健全,通讯系统畅通;

(四)作业人员到位;

(五)作业装置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由当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实施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火箭、高炮、焰弹等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当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或州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州级人民政府协调省级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时限。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必须确保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并做好空域批准地点、时限和作业起始时间等记录。

第十八条 作业所在地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建设炮库、炮弹库、作业平台、车载火箭用房、作业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设施和防护装备。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为作业点办理人影作业安全生产责任相关保险。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州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州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布设人工影响天气相关设施和装置。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高炮、焰弹发射装置、人工增雨(雪)火箭弹、炮弹、焰弹,由州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第二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由州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安排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按程序予以报废。

禁止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的设备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对作业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情况如实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不得进行可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需要调运时,由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的安全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防止丢失、被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不具备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单位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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