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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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3〕1号

2023年1月3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刘家峡水源地对兰州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符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由《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中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4 预案衔接

1.本预案是《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专项预案,当跨区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县市应先期启动辖区应急预案。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州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县市相关预案启动。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州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4.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临夏州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兰州市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东乡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 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政府各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3.应急监测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州水务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事件调查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政府、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5.应急供水保障组:州水务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保障居民用水。

6.应急保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7.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8.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牵头。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治安警戒组: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10.新闻宣传组:州委宣传部牵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公众号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州水务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异常水文水华事件信息。

3.州公安局、州交通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州卫健委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州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水源地所属各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也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 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1.制作、发布主体: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州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政府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政府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州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3.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州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州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州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州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3.3.3 报告内容与方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4.1 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2 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5.备用水源地情况;

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5.应急响应

5.1 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成员单位开展预警行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响应措施

5.2.1 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5.2.3 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水源地及其辖区的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2.4 现场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5.2.5 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2.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 响应终止

5.3.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5.3.2 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州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组成部门应根据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6.2 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

6.3 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7.3 应急资源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4 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州、县政府分级负担。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7.6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州应急指挥部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7.7 应急车辆保障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亦为流动污染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相关部门及环境风险企业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联系电话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0931-8611658

0931-8829384

州委宣传部

0930-6213216

0930-6213216

州委网信办

0930-6224316

0930-6214040

州生态环境局

0930-6241668

0930-6241669

州发改委

0930-6214324

0930-6214524

州公安局

0930-5920062

0930-5920062

州人社局

0930-6214327

0930-6214327

州卫健委

0930-6214366

0930-6215665

州自然资源局

0930-6314588

0930-6314588

州应急管理局

0930-6322006

0930-6322006

州交通运输局

0930-6212314

0930-6218176

州财政局

0930-6214570

0930-6212063

州水务局

0930-6212431

0930-6215470

州气象局

0930-5911219

0930-6282222

州地震局

0930-6282478

0930-6299939

州住建局

0930-6212827

0930-6212733

州农业农村局

0930-6217453

0930-6214730

州林业和草原局

0930-6212062

0930-6213917

州工信局

0930-6214915

0930-6212564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0930-6211243

0930-6218290





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环境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迅速的处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和事故的负面影响,保障国家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等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道路运输、饮用水源地等方面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临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体现以人为本,求实求严、减少危害的思想,切实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管理、监督、协调、服从职能,把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消除事故的蔓延和发展,将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风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逐级报告: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现者应当立即进行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逐级报告。

3.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协助。

4.及时抢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队伍实施快速反应,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将环境污染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 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组织指挥机构

2.1.1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州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方案及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分险分析

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州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州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接收和传报。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处置建议。特别重大及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2 预防和预测

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同时,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州辖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可能对全州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 24 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所有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州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3 应急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2.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达到 I 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 II 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行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相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2.防范处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嫌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者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质和设备,做好保障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州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州生态环境局建立预警服务的相关支持系统、技术依托平台,建立信息传递、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指挥、报警服务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馈、发布系统,组织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州应急指挥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本级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解除预警状态或请示上级政府结束预警状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的方式与内容

3.4.1.报告时限及形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 4 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受影响和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域通报,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发生跨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 级)或者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如果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4.2 报告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及时组织企业内部生态环境、安全、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在 30 分钟内向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事故发生的等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如预测可能会殃及毗邻县市,应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 应急分级与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重大环境事件(II 级),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立即将信息通报给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县市的,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派调查处置工作组长率领应急单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2.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并将信息通报州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市的,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指定一名副组长率调查处置工作组长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3.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应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上一级政府部门,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并与县市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查明有关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经州应急指挥部审阅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确报。

4.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省生态环境厅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4.3 应急措施与处置

1.应急处置要本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抢险与救援建议:根据不同化学物质的理化特征和毒性,结合地质、气象等条件,提出疏散距离建议,提出向受害群众提供基本现场急救知识和建议,提出通过启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

2.州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州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黄河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同时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3.1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备措施;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采取上下游同时监测的方法,互交监测结果,监控污染物迁移速率、浓度变化趋势等,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段水体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出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为应急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由应急处置小组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备用水源。

4.3.2 毒气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在接到毒气泄露事故报警后,应急处置小组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积极抢救已中毒人员,疏散瘦赌气威胁的群众。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人员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 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露出来的毒气及时进行洗消液喷洒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利用就便器材预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故的污染清除,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应急监测小组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边界区域,确定洗消量。

4.3.3 危险化学品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危化品泄漏事故一旦发生,应急处置小组要立即派出业务技术熟练、思想作风过硬、身体素质良好,并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小组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安全防护眼镜、全密闭式防护服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安排专人对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仔细检查,详细记录每一位进入、撤出泄漏现场的人员姓名和时间。环境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组织人员救治病人,同时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立即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灭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有关阀门,控制泄露源后,及时对现场泄露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控制,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若化学品为液体,泄露到地面上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此时,有应急调查组构筑围堰或者挖掘沟渠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并进行泡沫覆盖,以降低对大气的危害及泄漏物的燃烧性。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展开监测,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采集水样、土壤样品,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监测。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

4.4 应急监测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尽快编制出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突发环境时间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2.确定监测项目是应急监测的关键,对于已知固定污染源,从事故单位的应急预案中获得各种污染物信息,对于已知流动源污染,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对于未知污染源,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故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故周边的社会、人文、地理及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咨询专家意见来确定监测项目。

3.根据事发时污染物的特征、泄漏量、泄露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应急监测的布点要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来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人员携带快速监测仪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现场采样、现场分析与实验室分析;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方案和监测频次。

4.5 通报与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防范知识宣传,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4.6 安全防护与响应中止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3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4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州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州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5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请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

1. 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2. 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4. 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5. 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1. 环境事件等级;

2. 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 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 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 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 环境应急处置中,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 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 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9. 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1.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包庇事件责任者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寒假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责成有关部门归还并予以合理补偿。对因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各类存在环境分险的企业按照分类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州、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经费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本级环境应急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由州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提高快速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配备现场应急车辆和监测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各专业队伍的联络畅通。

6.5 技术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其他保障

1.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州公安局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州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院(所)提供技术支持。

3.为确保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相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监测、救援、防疫等应急事件处置车辆,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州应急指挥部组成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

1.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7.2 应急预案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至少每 3 年组织开展 1 次环境应急演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环境应急演练,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制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预案实施后,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责任与奖惩

州人民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为烈士。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5.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0月1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1﹞262号)同时废止。

9.附件

临夏州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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