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制定临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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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召开制定临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第二号)

 

为促进临夏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管〔2019〕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召开制定临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

定于2025年9月份召开,听证会召开地点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甘肃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甘发改成本〔2021〕204号)和《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相关规定,临夏市发改局委托甘肃天之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临夏市2021-2023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进行了审核。严格遵循“核对数据、紧扣政策、结合实际”的原则,认真进行数据审核,核定临夏市垃圾处理定价总成本1.05亿元,核定年垃圾处理总量10.83万吨,垃圾处理单位定价成本969.34元/吨。

三、拟定收费标准方案

在充分考虑临夏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收对象承受能力基础上,结合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参考周边同类地区征收标准,拟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方案一:

1.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5元/户·月;

2.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临单位(含部队):按单位人数计收(含临时用工人员),1元/人·月;

3.沿街铺面:按营业面积计收,0.6元/平方米·月;

4.餐饮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元/平方米·月;

5.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计收,0.6元/平方米·月;

6.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0.4元/平方米·月;

7.茶园、娱乐室、酒吧、网吧:按营业面积计收,0.5元/平方米·月;

8.宾馆、旅馆:按床位数计收,2.4元/床·月;

9.医院:按床位计收,3.2元/床·月;

10.学校:按班数计收,48元/班·年(不准向学生摊派);

11.客运车:大车2.5元/天、小车1.5元/天。

12.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70元/吨。

13.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或减征垃圾处理费:

(1)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免征垃圾处理费;

(2)从事个人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三年内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3)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方案二:

1.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6元/户·月;

2.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临单位(含部队):按单位人数计收(含临时用工人员),7元/人·月;

3.沿街铺面:按营业面积计收,3元/平方米·月;

4.餐饮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6元/平方米·月;

5.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计收,4元/平方米·月;

6.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4元/平方米·月;

7.茶园、娱乐室、酒吧、网吧:按营业面积计收,4元/平方米·月;

8.宾馆、旅馆:按床位数计收,13元/床·月;

9.学校:按班数计收,247元/班·年(不准向学生摊派);

10.医院:按床位计收,17元/床·月;

11.客运车:大车5.5元/天、小车3.5元/天。

12.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或减征垃圾处理费:

(1)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免征垃圾处理费;

(2)从事个人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三年内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3)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方案三:

1.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5元/户·月;

2.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临单位(含部队):按单位人数计收(含临时用工人员),3元/人·月;

3.沿街铺面:按营业面积计收,1元/平方米·月;

4.餐饮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1.5元/平方米·月;

5.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计收,1.5元/平方米·月;

6.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元/平方米·月;

7.茶园、娱乐室、酒吧、网吧:按营业面积计收,1元/平方米·月;

8.宾馆、旅馆:按床位数计收,5元/床·月;

9.学校:按班数计收,80元/班·年(不准向学生摊派);

10.医院:按床位计收,7元/床·月;

11.客运车:大车5元/天、小车3元/天。

12.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或减征垃圾处理费:

(1)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免征垃圾处理费;

(2)从事个人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三年内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3)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范围:临夏市辖区范围。

(二)征收对象: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在临夏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会主持人:马胜明。

(二)听证会参加人:参加听证会代表共23名,其中:消费者代表13名,经营者代表1名,相关利益方代表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法律专家1名,经济专家1名,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代表各1名。听证会代表名单详见附件。

(三)听证人(3人):马胜明、王正、王瑜。

 

特此公告。

 

附件:参加制定临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代表登记表.xlsx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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