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安委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州应急管理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州应急管理局建立《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制定《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夏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着力构建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有效排查化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风险和各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专家+监管”“专家+执法”的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全州安全生产大局持续稳定向好的良好态势。州安委办、州应急局建立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共80名成员。其中,非煤矿山领域20人、危化领域23人、工贸领域11人、综合领域26人,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工作纪律,积极参加州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公务及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在从事专家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专家库成员名单每3年更新一次,在此之前公布的州应急(安监)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同时废止。
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的督查检查、技术评审等方面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强化专家管理,参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组织管理、选聘、委派、考评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综合共4个专业组,对应若干专业类别(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设立在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作为临夏州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组建州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入库专家分类分组科学管理;
(二)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负责专家的选聘、发证、考评、解聘、续聘及专家信息更新、交流培训等工作;
(三)对专家参与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归档管理;
(四)定期汇总专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重大应急管理问题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受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为全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整治提供技术措施、管理方法等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二)参与全州各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验收,为全州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现场救援指导和技术服务;为火灾防治、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应急、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技术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论证;参与应急预案评审、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等技术审查工作;
(四)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新闻宣传、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及培训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品德良好,政治立场坚定,同时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纪违法、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二)热爱应急管理事业,熟悉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选聘条件;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实地检查、参与应急救援,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能够胜任委派任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均可向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推荐专家。
第九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公开选聘。根据工作需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发布专家选聘公告。
(二)个人申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审定。专家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聘用专家名单建议,提请州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公示公告。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正式聘用。将公示无异议专家纳入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聘期三年,自聘用之日起计算。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解聘。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经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已经被省应急管理厅聘为相关类型的专家,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吸纳为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可临时特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使用事项的重要性、紧迫性等情况,使用专家分“先审批后使用”和“先使用后补批”两类。
(一)先审批后使用
“先审批后使用”分一般情况下使用专家和特殊情况下使用专家。
一般情况下使用专家。各申请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类型、专业、人数、工作时间要求,提前1天向专家管理办公室提交《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使用专家审批单》(附件3)。
特殊情况下使用专家。使用专家一般应当以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为主。在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不满足工作需要时,申请科室通过呈批件的方式(附指定专家的原因、被指定专家的情况说明),经申请科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国家、外省、省厅和其他地区专家库专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先使用后补批
遇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和应急救援等紧急突发事项,可先指定库内或库外专家参与任务,待工作结束后,申请科室通过呈批件的方式,经申请科室分管领导和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参加使用任务的专家数量在两名以上时,可设组长一名,组长负责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分配等事宜。组长可由业务科室指定,也可由参加使用任务的专家推选。
第十五条 申请科室要支持专家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其他正当需求,为专家提供执行任务的必要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使用单位报告;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有权建议服务对象当场予以纠正或整改;对发现的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服务对象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服务对象应积极支持、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执行使用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专家存在回避事项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与服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服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服务对象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内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教育培训,受邀参加相关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技术服务活动和专题活动;
(二)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四)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六)受委派参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内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接受聘任单位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专家应及时接受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及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五)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得从事与委派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违规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的钱财、礼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在服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单位相关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七)未经批准,不得以州应急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专家费用
第二十条 从事委派任务的专家有权按本章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动服务费。专家劳动服务费用包含:劳务费(包括项目咨询、评审、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培训讲课等工作)、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
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伙食补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他专家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 500元(含伙食补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全国及全省知名专家或参与急、难、险、重应急救援任务的专家劳务费用,实行一事一议,具体费用标准由业务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专家费可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100%。
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作为专家的,不得发放领取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差旅费包含公共交通费(凭票报销)、住宿费等,参照临夏州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劳动服务费,实行一事一办。由业务科室核对专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后,凭相关文件、专家使用审批单(附件3)和相关票据,按财务报销程序办理,局办公室将费用支付到专家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内。专家使用科室和专家管理办公室各自留存费用报销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 州直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州应急管理局协调专家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产生的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家参加委派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费用不得在多个相关方重复报销和结算。
第七章 专家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临夏州应急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采用日常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后评估机制。专家使用科室、被检查服务单位负责专家的日常评估,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综合评估。
专家使用科室在专家任务结束后,及时对专家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评估,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4),被检查服务单位填写《专家服务和廉洁事项反馈制度》(附件5),将专家工作报告或建议一并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存档,作为专家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
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培训及考核等情况,以年度为单位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结合后评估结果,每年按照优秀、良好、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本年度承担过工作任务的专家进行评估定级,并报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召开专家工作会议,听取专家各类建议和意见,对专家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聘书和专家证。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三次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接受委派任务后,无故缺席委派任务的;
(五)不能胜任专家工作,后评估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者两次以上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六)在执行任务期间,以权谋私,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七)非经公务委派,擅自以政府部门、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八)聘用期间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九)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专家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服务对象均可向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投诉举报。专家出具有失公正的结论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临夏州应急管理局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追究专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