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地震灾后重建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州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安全,保障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以下灾后重建期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盗窃、诈骗、侵占、哄抢、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儿童、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破坏电力、交通、通讯、能源等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阻碍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利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散布谣言,故意编造、传播、散布有关灾情、应急处置、物资发放、灾后重建等虚假信息,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重影响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安置点、物资发放点、医疗救助点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煽动、组织非法集会,组织聚众闹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扰乱灾后重建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灾后重建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物资运送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破坏灾区水源等生态环境,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影响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妨害灾后重建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政法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中共临夏州委政法委员会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