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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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上报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东润林发〔2025〕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5年3月27日


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干管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5年3月7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涉徐家沟等3处沟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州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东乡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东乡族自治县润森储备林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白银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甘肃浩博盛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可保障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推动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程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东乡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刘家峡沿库面山绿化供水工程管道穿徐家沟、1#无名沟、2#无名沟工程位置,其中: 

主干管穿徐家沟涉河段管线长17m,左岸为东乡县柳树乡八羊沟村,右岸为东乡县柳树乡八羊沟村。

主干管穿1#无名沟涉河段管线长18m,左岸为东乡县柳树乡八羊沟村,右岸为东乡县河滩镇八羊沟村。

主干管穿2#无名沟涉河段管线长161m,左岸为东乡县河滩镇大塬村尕西塬,右岸为东乡县河滩镇大塬村。

三、基本同意管道工程穿河建设方案。

1.输水干管穿徐家沟沟道处采用管径D273涂塑钢管,其中涉水段长度17m,钢管采用外包混凝土,截面尺寸为1.0m×1.0m,外包混凝土顶部高程1968.46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采用明挖直埋施工。

2.输水干管穿1#无名沟沟道处采用管径D273涂塑钢管,其中涉水段长度18m,钢管采用外包混凝土,截面尺寸为1.0m×1.0m,外包混凝土顶部高程1975.12m,采用明挖直埋施工。

3.输水干管穿2#无名沟沟道处采用管径D273涂塑钢管,其中涉水段长度161m,钢管采用外包混凝土,截面尺寸为0.8m×0.8m,外包混凝土顶部高程2100.09m,采用明挖直埋施工。

四、同意管道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分析等计算成果。

设计徐家沟10年一遇洪峰流量12.15m3/s,相应水位1971.88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8.80m3/s,相应水位1972.55m。冲止线高程1969.89m。

设计1#无名沟10年一遇洪峰流量6.50m3/s,相应水位1978.33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6.07m3/s,相应水位1978.19m。冲止线高程1977.37m。

设计2#无名沟10年一遇洪峰流量2.96m3/s,相应水位2101.26m。评价10年一遇洪峰流量3.23m3/s,相应水位2101.18m。冲止线高程2100.95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管道涉河段主汛期不准施工。

2.管道涉河段10年一遇水位线以下不准设置阀井等构筑物。

3.工程建设及运行后5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管道穿河处河道冲刷、河势变化及岸坡稳定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八、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

十一、工程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地方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管道使用终期,建设管理单位应自行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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