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州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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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临夏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程序,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州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各县市党委、政府为主。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各县市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州政府领导下,设立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公安局负责人和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各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委、州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自然资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气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州卫健委。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州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武警临夏支队、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州应急局、州文旅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总工会、临夏银监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文旅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国网临夏电力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10)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卫健委、事故发生地的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迅速进行事发地交通管制,路线疏通,组织运力抢运伤员,调运应急物资,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

        (11)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粮食物资储备局、州工信局、州红十字协会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保质保量供应。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州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值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涉及超出我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按照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州、县(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向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报告。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州政府、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政府和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在州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超出我州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州政府请求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州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甘肃省安委会的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和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临夏军分区和武警临夏支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州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⑧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主要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时,事件主管单位启动并实施本单位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及时通过对事件发展方向进行预判,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响应。

2)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①及时向州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②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件主管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根据州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县(市)政府提供技术支持。

④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州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州政府或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⑦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省级预案要求发布信息。

发生较大事故,州委、州政府或州指挥部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五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二十四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

一般事故事故,县委、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按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县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发布。

3.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委、州政府批准;终止州Ⅱ级应急响应,由州政府批准;终止州Ⅲ级应急响应,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县(市)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4.1.1 州级应急队伍保障

州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临夏州现有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备力量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抢险救援辅助力量为从事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州共有企业专职救援队3支: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临夏州安昊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以及州县市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4.1.2 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1)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州、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各类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州、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县市、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5.4 宣传与培训

州县(市)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临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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