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妆品监管涉及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化妆品监管涉及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