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2025〕2号
永靖县隆发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MABPEK9M8F
地址:永靖县西河镇白川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祁XX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线索,我局于2025年6月4日至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永靖县西河镇白川村三社,建有2条全自动综合性能检测线(柴汽混合线1条,重柴检测线1条),取得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805021790),有效期2023年5月6日至2029年5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由你公司2024年至2025年检验的车牌号为甘AJH、甘A、甘AV、青BF、甘AM、甘A、甘G7D车辆均为两驱柴油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违规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附录B中B.2.3.1.5关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技术规范要求,采样探头脱落会导致插入深度不足,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中止检测,但你公司仍完成了车牌号为甘AG6W76车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29232324081400026)。
另外,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临夏州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调查发现,由你公司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检验的119份车辆存在私自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详见清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建议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
以上检测车辆你公司共获得违法所得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元)。
以上事实有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问题线索,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调取永靖县隆发祥机动车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检测信息统计表,永靖县隆发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部分检验人员资质证书、检测车辆的尾气费用统计表,你公司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检验资质主动注销证明,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建议工况法)》(GB18285-2018)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5年9月4日前未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鉴于你公司在被告知违法行为后,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注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停止开展检测业务,避免继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第3项适用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处罚罚款计算器》计算得出,从轻后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199600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元),两项合计拟处罚没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218560元)。经我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199600元);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元);
两项合计拟处罚没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218560元)。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