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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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马文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11622900013955674

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5号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规划环评科收到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发现,审核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线索。

2026年6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正在建设,该项目为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实施,位于和政县城关镇三谷村新营河北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施工现场两栋楼主体框架已完工,每栋楼为两层,一栋楼计划用作有害生物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另一栋楼计划用作检测化验室,两栋楼正在开展外墙装饰施工。经查,建设内容为:新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检测化验室、州级有害生物监测站等,面积共1600平方米,建设用地0.333公顷(5亩)。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5年1月27日,与甘肃泰恒众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估咨询服务合同》,2025年11月26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编制,报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第一次初审,因该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其他县市,和政分局告知应报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审批。2025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 验)基地”和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审核。2026年3月17日,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该项目主体基础开工建设。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环移执〔2026〕2906300041号)、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划拨2025015)复印件、《关于划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和政府发〔2025〕79号)复印件、《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临州发改农审〔2025〕5号)复印件、《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临州发改农审〔2025〕51号)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6229252025YG0013516号)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229252025GG0013522号)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22925202511120201)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咨询服务合同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原件、项目环境评估咨询服务招标公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临州发改农审〔2025〕51号)工程概算项目总投资2687.9419万元为基础金额,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950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2026〕3号)。经2026年7月16日现场复查,该项目施工现场已停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21项)的第1项类别”。鉴于该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不予处罚三个适用条件:1.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之外,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2.尚在建设期间,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书面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认真落实后续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要求,积极配合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2.应深刻吸取“未批先建”教训,立即全面排查在建项目环评手续,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获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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