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州科发〔2024〕5号
州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和政县教科局)、人社局、工信局:
现将《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8日
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总结会议精神及州委州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派程序,面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的技术、管理难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企业产品研发以及从事其他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局会同组织、人社和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州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牵头工作。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派出单位包括除教育、卫生和公检法系统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所派出的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并监督科技特派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第六条 驻点单位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能力;
(三)具有材料撰写、项目申报、企业管理、综合协调等方面的特长,协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的能力;
(四)年龄在58周岁以下,工作作风踏实,身体健康;
(五)志愿服务于基层一线,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天。
第八条 驻点单位条件:在州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第九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坚持“双向选择、择优选派”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选派:
(一)需求摸底。州科学技术局对驻点单位技术需求、人才需求先行进行摸底调查,确定选派人员数量和技术需求清单,按需选派;
(二)提出申请。符合州级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进行报名;
(三)部门联审。州科学技术局对报名人员先行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与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共同联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拟选派人员;
(四)审批备案。联审通过的拟选派人员,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州委组织部、州科学技术局、州人社局、州工信局联合发文选派。州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向选派的科技特派员颁发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十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每年选派一次,服务期为一年。驻点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可办理续派手续。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科研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培育壮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十三条 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
第十四条 协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国家、省州科技政策,帮助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提升经营管理,培育壮大企业规模与档次。
第十五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实用技术培训。及时有效宣传党的“三农”政策,扎实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发挥专业特长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培养壮大本土实用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任务,做好驻点单位的服务工作,实行以下五项工作制度:
(一)工作纪实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驻点单位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备案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可根据驻点单位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派出单位、驻点单位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州科学技术局报备;
(四)解聘调整制度。对违纪违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难以胜任、工作成效不明显、不适应驻点单位工作以及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解聘。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予以解聘;
(五)廉洁自律制度。州级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局会同组织、人社、工信部门对州级科技特派员进行随机检查抽查。检查抽查中首次发现缺岗,给予诫勉教育;两次发现缺岗,进行通报批评;长期无故缺岗,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职称,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不得主持、参与科技项目。检查情况作为服务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显著、驻点单位满意的评定为“优秀”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明显、驻点单位较满意的评定为“合格”等次;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服务质量不高、驻点单位不满意的评定为“不合格”。“优秀”等次名额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单独下达,不超过总选派人数的15%,且不占派出单位的优秀比例。
第二十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经营主体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等。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州级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其服务期限作为基层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不断加大科技特派员的支持力度,确保其专心从事驻点单位服务工作。驻点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在学习生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条件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并对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局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实施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