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用人单位等应当建缴住房公积金。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合同制职工、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员工,城镇单位聘用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临夏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四)依据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
(六)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
(七)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承办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六条 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事宜;
(三)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或网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分类账,为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结存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民办非公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包括绩效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缴存分别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政策,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因特殊原因调整缴存比例的,经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缴存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一)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二)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计算。
(三)缴存基数由缴存单位、财政、公积金中心每年1月1日起进行核定;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按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初公布的调整缴存基数的通知进行再次核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
(一)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根据预算安排由单位缴存或财政统拨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中心按月记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单位缓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七条 账户的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原单位应对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 账户的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调动工作,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二)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的;
(三)单位及个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本年度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工资标准为税前缴存,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及相关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临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