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永)罚〔2025〕0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永靖县祥瑞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XX
地址/住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
2024年11月26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9日对车牌号为川Z的车辆检测中,涉嫌通过变更检测方法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问题,2024年12月5日,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下发了《关于移交相关环境问题的函》。接到文件后,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两条环检线均正常运行。经对设备连接线路(OBD检测仪)、分析仪等进行检查,未发现可疑硬件、外接电路板等问题;采样管、采样探头均正常;检测线侧前方和后方均有监控设备,但存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不健全,存放的标气未张贴三色标签,外检表格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中调阅了车牌号为川Z的车辆,该车为柴油车,驱动方式为后驱,2024年10月29日在你公司09:53分进行第一次检测时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但在10:16分进行第二次检测时,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方法,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该车辆应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30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0日)、车牌号为川Z87825的《车辆外观检验记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征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2025〕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目前,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又经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16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2.没收车牌号为川Z车辆的违法所得检测费460元(大写:肆佰陆拾元整);
3.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