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字号:
收藏

临州环罚字〔2025〕1号

当事人:临夏州安通汽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临夏市南龙镇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妥XX                                                       

我局于 2024年 7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该公司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甘ND(柴油车)2024年6月5日10:44:51初检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填写发动机额定功率115kw,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2024年6月5日11:22:06复检时发动机额可题定功率变更填写为85kw,出具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二是 辽A(柴油车)2024年6月27日14:27:37初检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填写发动机额定功率8Okw,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2024年6月28日15:26:07复检时发动机额定功率变更填写为60kw,出具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7.环评材料复印件;8.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4年 9 月 2 日前,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陆拾元整                                        

2.罚款(大写)拾陆万叁仟元整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 月 24 日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