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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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MA74QU2A1R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南川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黑烟车抓拍周报(2025年第3期)交办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3月25日13时19分检验的车牌为甘N黄海牌皮卡车检验检测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经调阅你公司在用车检验报告,载明该车辆识别代码为LDDC8A408H0005391,驱动方式为全时/适时四驱,燃料类型为柴油,发动机型号为JE493ZLQ4CB,发动机额定转速为2500r/min,使用的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实测转速为2668r/min,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但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询问和从网上查阅等渠道得知,甘N黄海牌皮卡车辆搭载江西五十铃发动机型号为JE493ZLQ4CB的额定转速为3600r/min,你公司在该车辆检测时将发动机额定转速从3600r/min篡改为2500r/min并出具了机动车检测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自由加速法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黑烟车抓拍周报(2025年第3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62290112240325140848501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编号242805020885)、法定代表人苏XX、现场负责人喇XX、外检录入员马XX、检验员马X、授权签字人张XX、批准人周X线、代理站长鲁x身份证复印件,甘N黄海牌皮卡车辆检验收据复印件、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复印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5日对喇XX、马XX调查询问笔录(2份)、4月28日对鲁X复核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网上查询搭载发动机型号为JE493ZLQ4CB的甘N黄海牌皮卡额定转速结果、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4月24日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鉴于公司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请求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并上报了整改报告,你公司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及整改报告中提及的问题解释,进行了现场复核。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公司“在对车辆的检测过程中出具虚假机动车合格检验(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确具有违法性,依法应予处罚,本案不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另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由省厅最新发布、于2025年8月14日开始施行的《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你公司违法行为不在该清单不予或者免于处罚之列;我局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二次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仟元整(¥118000元整)

2.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元整)

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118270元整)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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