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执法办案典型案例一(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造假领域)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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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2025年6月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建有2条全自动综合性能检测线(柴汽混合线1条,重柴检测线1条),取得甘肃省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28***21790),有效期2023年5月6日至2029年5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由该公司2024年-2025年检验的车牌号为甘A***86、甘A***X6、甘A***15、青B***25、甘A***15、甘A***04、甘G***16车辆均为两驱柴油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该公司违规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在检验甘AG6W76车辆时,采样探头脱落导致插入深度不足,不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定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附录B中B.2.3.1.5关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中止检测,但该公司仍完成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另外,执法人员通过临夏州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调查发现,由该公司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检验的119份车辆存在私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标准检测并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检测上述127辆车辆该公司共获取违法所得1896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永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定: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432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肆拾伍万零玖佰陆拾元整(¥450960)。

该公司在被告知违法行为后,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主动注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停止开展检测业务,避免继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第3项适用条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处罚罚款计算器》从轻计算,按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199600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18960元),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21856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时限要求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启示意义】

1.智慧监管:临夏州生态环境部门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精准执法”凸显威力。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大数据平台分析成为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火眼金睛”。

2.宽严相济:本案办理过程中,临夏州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最新发布的《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在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裁量计算基础上,结合该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从轻进行处罚,体现了审慎包容、宽严相济的监管理念。

3.形成震慑:本案是临夏州乃至甘肃省在机动车环境监管领域查处的一起典型大案,涉案车辆多、罚款额度高、责任追究严、涉及环节多,对全州乃至全省的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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