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人民银行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工作指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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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现对《临夏州人民银行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工作指引》进行公示。

 

临夏州人民银行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临夏州辖区人民银行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的行为和标准,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专营机构和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开业相关事项是指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及辖内县支行(简称“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责,要求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统或办理相关业务的行为。

 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指导下,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为金融机构办理开业相关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杜绝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按照统一规则规范操作,维护人民银行履职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优化服务。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为金融机构办理开业事项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三)加强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寓管理于服务,防范金融服务系统安全风险。

(四)协调合作。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加强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更好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第五条 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事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要求、承办部门、咨询方式和适用机构类型等。

第六条 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包括运营管理类事项和其他服务类事项。

运营管理类事项包括金融统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人民币管理、国库、征信管理、反洗钱、外汇管理。其他服务类事项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会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跨境人民币业务。

运营管理类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统一进行确定和调整。不得以开业事项办理名义对其他服务类事项实施审核。

第七条 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成立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货币信贷管理科、办公室、调查统计科、财务会计科、外汇管理科、国库科、反洗钱科、征信管理科、货币金银科、科技科、支付结算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货币信贷管理科,采取统一受理、各职能部门分项办理、统一反馈的工作方式。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提交办理开业相关事项的申报材料,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牵头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金融机构的申请,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主申请及分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申请材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牵头管理部门将分项申请材料交各职能部门办理。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核对。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申报事项依据管理权限须报请上级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人民银行。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开业相关事项,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正式的申请文件;

(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申报书》;

(三)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有关上级部门或所在地监管部门核准其开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加入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统或办理有关业务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参见附件1

第十条 申请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应当同意其加入有关业务系统或办理有关业务,并由牵头管理部门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函复申请机构。

第十 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应当提高服务效率,原则上应当于收到申请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开业相关事项的复函。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各职能部门依据办理开业相关事项的复函内容,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为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相应业务系统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新增业务事项需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不得要求金融机构再次提出办理开业相关事项的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可以采取辅导、约谈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申请机构达到相关服务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明确联络部门和联系人,及时与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洽有关开业事项,并在人员、制度、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业后,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人民银行州县两级行应当依法履职,加强服务,严守工作纪律,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加强业务指导风险提示,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内控管理,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第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应当及时向临夏州中心支行报告工作开展中的问题和情况,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临夏州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临银发〔2011〕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夏州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南.xls

2.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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