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0139550000/2022-2635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发文字号 临州办发〔2022〕91号 制发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6
标        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1-26
字号:

临州办发〔2022〕9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有效实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主要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主要技术标准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各类露天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依法依规、科学应对。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指挥,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风险分析

  根据全涉及的各类非煤矿山类别、从业单位特点和分布情况,全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有:从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坍塌、放炮、火药爆炸、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触电、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水灾和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等。

  1.6 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州委统一领导下,州政府成立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全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州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州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及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向有关单位报送救援工作情况;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应对较大事故,协助省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市)做好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配全州应急救援力量,协调省上有关部门、兄弟市(州)应急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州政府、州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2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州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一般设立以下九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消防救援支队、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救援队伍及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处置有关工作;向州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州公安局和州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县(市)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州卫健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全州医疗队伍、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杀;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气象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临夏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牵头,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文旅局、事发地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工作。

  (8)专家支持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专家库成员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灾害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事发地县(市)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夏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同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2.3 工作协调机构

  州、县(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牵头部门设立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承担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预案编制、机制完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行动、恢复重建等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4 技术服务机构

  全州各级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规范管理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对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对策建议、指挥决策和应急行动技术支撑。

  3 预防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监控与预警

  3.2.1 监控

  州、县(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充分运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非煤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同时,与自然资源、水、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州、县(市)政府及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

  ①预警发布层级。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行政区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事故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预警发布方式。州县(市)政府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后,州县两级Ⅲ级、Ⅳ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到州政府和州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4.1.2 报告内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施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非煤矿山企业先期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事发地政府及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

  8)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发生较大事故,由州政府或州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指挥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或县(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指挥部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属地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由事发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2 响应分级

  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州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权限: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全州Ⅰ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州委、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请求省级力量支援。

  ②州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③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

  ④州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州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⑤视情况请求相关邻近市(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给予援助,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支援。

  ⑥增调州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做好保障。必要时请求驻临部队予以支援。

  ⑦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和社会安全事故的,及时上报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⑧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宣传报道等工作。

  ⑨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权限: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州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②向州委、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③组织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⑤增调州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做好保障。

  ⑥协调有关媒体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

  ⑦省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较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启动权限: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向州委、州政府、州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及前期救援处置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②州指挥部办公室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并向州指挥部各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③州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上报事故信息,并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事故录入直报系统;

  ④州指挥部派出相关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县(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时,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指挥部。

  ⑥根据应急需求,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⑦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州指挥部,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响应措施:州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必要时予以指导支持。

  4.4 现场处置

  在州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省委、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导发布信息。

  发生较大事故,州委、州政府或州指挥部,第一时间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五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二十四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

  一般事故由县(市)党委、政府或县(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发布信息。

  4.6 应急结束

  当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应急响应,由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的相关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急救援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社会稳定。

  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 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较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由州政府负责调查;其他一般事故由县(市)政府负责调查,视事故严重程度,由州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 应急队伍构成及部署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中应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援救灾中突击力量的作用,发挥矿山专业救援队伍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我州可请求省级支援的省级矿山救援专业队伍有:靖远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中心、华亭煤业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太西煤民勤公司矿山救援中队、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酒钢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合作早子沟金矿矿山救护队、甘肃厂坝铅锌矿矿山救护队、甘肃肃北博伦矿业矿山救护队、金川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白银有色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陇南金徽矿业公司。

  州内现有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有:州消防救援支队,辖9个大队(临夏州州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表见附件5),各县(市)均有部署。

  州内现有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备力量为驻临部队和民兵应急队伍。

  抢险救援辅助力量为从事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州共有企业专职救援队3支: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临夏州安昊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

  6.1.2 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遵循就近调动原则。一是本级政府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负责调动。二是上级政府管理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政府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政府管理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上级政府协商调动。队伍调动由调出地政府组织实施,调入地政府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四是企业可直接请求州、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6.1.3 调动部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文件内容包括:事故类别、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域和影响程度、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6.2 资金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矿山企业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及时更新和补充。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6.4 装备物资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州级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矿山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企业应组建应急队伍,确保日常的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医疗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版)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6.5 交通运输保障

  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公路、社会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对事故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人员、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规范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应急通信保障

  (1)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矿山通讯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州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保证事故信息报送、应急救援信息沟通的需要。

  (3)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州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7 技术力量保障

  州应急管理局依托矿山应急信息数据库和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应急救援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修订,按程序报请州政府通过,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政府及其他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州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政府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州政府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县市、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给予相应支持。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州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州、县(市)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职工业务培训课程。

  8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应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所指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指辖区内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县市人民政府;

  本预案所指的非煤矿山是指: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政府办公会同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7〕206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附件1: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3: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5:州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表

  附件6: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附件1: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州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救援现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事故单位开展遇难人员善后赔偿,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

  州司法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指导州属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州人社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发生;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州交通运输局:指导民航、铁路、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州水务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卫生健康委:协调指导矿山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州应急管理局(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州内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州政府安排,依法开展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州文旅局:负责协调指导省、市(州)全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州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州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州住建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及装备保障。

  州总工会: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临夏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临夏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军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临夏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非煤矿山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夏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尚未涵盖的工作职责,由州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附件2: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件3

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附件5:

  

州级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络表

  

基地名称

值班电话

地址

临夏州消防支队

6226911

临夏州临夏市

康乐县消防大队

4426119

临夏州康乐县

积石山消防大队

5928996

临夏州积石山县

东乡县消防大队

7122118

临夏州东乡县

临夏县消防大队

3223166

临夏州临夏县

广河县消防大队

5628837

临夏州广河县

永靖县消防大队

8834700

临夏州永靖县

和政县消防大队

5421910

临夏州和政县

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

13993053419

临夏州临夏市

临夏州安昊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13993175110

临夏州临夏市

甘南州合作早子沟金矿

矿山救护队

0941-6919061  13948014321

甘南州合作市

 

  

  


附件6:

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州委宣传部

0930-6213216

州委网信办

0930-6213459

州应急管理局

0930-6321951

州发展改革委

0930-6214324

州工信局

0930-6214915

州公安局

0930-5920062

州财政局

0930-6214570

州民政局

0930-6212356

州人社局

0930-6214327

州自然资源局

0930-6324715

州生态环境局

0930-6241668

州住建局

0930-6212827

州交通运输局

0930-6212314

州水务局

0930-6212431

州商务局

0930-6216641

州市场监管局

0930-6216381

州文旅局

0930-6226191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930-6212649

州气象局

0930-6284434

州总工会

0930-6214262

州消防救援支队

0930-6226911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0930-6214103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

0930-6216469

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

0930-6215436

临夏银保监分局

0930-6226722

临夏军分区

0930-6662121

武警临夏支队

0930-6233709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临夏州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有效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州境内发生或影响到我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或灾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行、科学实施,避免应急准备不足、应急响应迟缓、应急行动失当,导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5)立足实战、快速反应。着眼复杂局面,立足应急实战需求,健全预案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州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州政府设立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委、州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专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州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临夏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文旅局、事发地县(市)政府、州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应急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2.3 专家组

  指导开展事故会商研判、现场灾害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和灾损评估。

  2.4 县(市)级组织指挥机制

  2.2.1 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县(市)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预警

  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和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及时对事故危害区域实施封控。

  (5)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州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在省安委会的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在省指挥部指导下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州指挥部参照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经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州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县(市)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州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评估和安全监控,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伤亡情况,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施救方案,发布应急信息,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6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指挥部统一指导发布信息工作。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州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委、州政府批准;终止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州政府批准;终止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批准;终止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州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州、县(市)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应急队伍构成及部署

  我州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有:

  州消防救援支队。辖9个大队,各县(市)均有部署。

  我州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备力量为驻临部队、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应急队伍。

  抢险救援辅助力量为从事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州共有企业专职消防队3支。

  6.1.2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遵循就近调动原则。一是本级政府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负责调动。二是上级政府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政府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政府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调动申请,上级政府协商调动。队伍调动由调出地政府组织实施,调入地政府负责对接及提供相关保障。

  6.2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包括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装卸和日常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州、县财政予以保障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保障

  州、县(市)依托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建立州、县(市)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核辐射与化学中毒、健康教育、血液供应、心理干预、伤员转运等应急保障工作。

  6.4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省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 交通运输保障

  州、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公路、水路、社会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保证救援人员、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规范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通信保障

  (1)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州应急管理局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保证事故信息报送、应急救援信息沟通的需要。

  (3)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州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7 技术力量保障

  州应急管理局及州相关部门应建立州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备案修订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修订,按程序报请州政府批准,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及各自实际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方案,报州应急管理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当出现以下情况变化时,州应急管理局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3)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

  (4)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等情况下。

  7.2 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7〕207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附件1: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临夏州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信息

  附件3: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5: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附件6: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附件1:

 

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州委网信办: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州内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州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托承办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州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州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州民政局: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处置等事务。

  州财政局: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并按部门职责,会同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中央资金申请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州人社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州住建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及装备保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力量,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组织指导协调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州水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卫生健康委: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全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运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州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中国联通临夏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州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州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危化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临夏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临夏军分区:依法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武警临夏支队: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州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州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州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尚未涵盖的工作职责,由州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各成员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附件2: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信息

  

  根据临夏州涉及的危化品类别、从业单位特点和分布情况,全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是:

  1)危险化学品生产风险全州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6家,其中甘肃刘化有限责任公司为规模以上企业,其余为小微企业,主要生产三氯化铁、合成氨、二氧化碳、尿素、乙炔、甲醇等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

  2)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风险全州储存经营企业主要为气瓶充装、加油站、醇基燃料加注站,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为氧气、甲醇、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过程存主要存在火灾、爆炸风险。

  除外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附件3:

 

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州委宣传部

0930-6213216


州委网信办

0930-6213459


州应急管理局

0930-6321951


州发展改革委

0930-6214324


州工信局

0930-6214915


州公安局

0930-5920062


州财政局

0930-6214570


州民政局

0930-6212356


州人社局

0930-6214327


州自然资源局

0930-6324715


州生态环境局

0930-6241668


州住建局

0930-6212827


州交通运输局

0930-6212314


州水务局

0930-6212431


州商务局

0930-6216641


州市场监管局

0930-6216381


州文旅局

0930-6226191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930-6212649


州气象局

0930-6284434


州总工会

0930-6214262


州消防救援支队

0930-6226911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0930-6214103


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

0930-6216469


中国移动临夏分公司

0930-6215436


临夏银保监分局

0930-6226722


临夏军分区

0930-6662121


武警临夏支队

0930-6233709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临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临夏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