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00139550000/2023-46937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临州办发〔2023〕19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3-03-30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标 题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3〕1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夏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临夏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州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省上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打造“五个区”、建设“六个临夏”的奋斗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倒逼岸上污染源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州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为建设生态良好的美丽临夏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我州境内黄河干流及一级支流(湟水河、洮河、大夏河等)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我州境内黄河二级支流(三岔河、广通河、牛津河、红水河、槐树关河等)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流域临夏段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二、排查溯源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安排部署,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
2020年4月-7月组织各县(市)完成了黄河流域临夏段(黄河干流及一级、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2021年5月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临夏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临州办发〔2021〕41号),明确临夏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黄河流域临夏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2021年7月-9月组织各县(市)全面完成黄河流域临夏段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逐一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了责任主体清单,切实做到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定全覆盖。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以及维护管理等后续各项监管工作。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针对溯源确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入河排污口类型,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制定印发《临夏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和《临夏州省级排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建立了责任主体清单,明确了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十四五期间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能够立行立改的,在排查溯源阶段立即整改;对需持续推进的,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坚决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各项工作稳定有序。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落实《临夏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临州办发〔2021〕41号)要求,采取县级自验、州直行业部门核查验收、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销号的方式,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逐步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三)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入河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应告知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四)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审批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州、县(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三)落实审核权限。除国家、省上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执行同级审核权限,审批资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报告及批复文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属地将各级审核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地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
(四)登记管理。对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实施登记管理。经排查溯源后,各县(市)应组织责任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已建大中型灌区灌溉退水及城镇雨洪等排口进行梳理统计,将相关信息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五)明确审核时序。由州级及以下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论证、同时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监管执法
(一)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对2022年及以前已经存在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对照《临夏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和《临夏州省级排查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要求,制定具体“一口一策”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对经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依法办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对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批复、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依法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运维等相关管理台账,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在现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新审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工作协调、督导,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果及时报送州生态环境局,确保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小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审批备案情况。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通道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州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县(市)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州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及时调度通报。各县(市)要按季度统计辖区内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况。州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调度,强化沟通协调,指导各县(市)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进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采取预警、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上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黄河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问责机制,省州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建设信息平台。州生态环境局要依托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规范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水文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科技支撑。州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配合省上探索开展入河排污口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制定相应地方标准,支撑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结合美丽河湖建设,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规模以下养殖业排口等纳入管理,研究符合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六)加强公众监督。州、县(市)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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