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229000010/2021-00060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临州府发〔2021〕37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标 题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天然气定价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天然气定价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州府发〔2021〕3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天然气
定价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整改违规下放天然气定价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函〔2021〕24号)要求及2018年版《甘肃省定价目录》,经2021年8月26日州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全州各县(市)天然气定价权限收回到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定调价程序。收回定价权限后,由州发改委承担定调价职责,严格履行定调价程序,按规定做好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意见征求、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核定配气成本。按照《临夏州发改委转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临州发改商价〔2017〕388号)规定,2020年以前的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由各县(市)核定,尚未完成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的县(市),尽快完成核定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为更好开展天然气价格合理定价,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州财政局将开展天然气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时购买第三方成本监审服务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确保天然气价格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公开公示。天然气定价权限收回后,在州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各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新的定价权限开展定调价等相关工作。
五、执行时间。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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