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9号)文件精神,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州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线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全方位覆盖的群防群治体系,保障举报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2021年9月中旬《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我州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突出问题,经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22个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8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了意见,并在州政府网站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征求到1条修改意见,已被采纳,并结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列举了符合举报奖励的1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除外规定;第三章“奖励标准”,将符合1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形的举报,分为3个等级;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一级至三级最低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鼓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受到刑事追责的,按照罚金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最低给予3万元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决定告知、奖励领取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建立奖励档案、以及举报人诬告、弄虚作假承担法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中央明确提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必须融入社会共治的理念,这一理念也已被食品安全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确认。社会共治即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达到治理的目标,是“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区别于“管理”的关键。举报奖励就是为了发挥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积极性的重要制度。2014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临夏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起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作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科学、更为完善、更符合实际的规定,具备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和前提,该办法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