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修订之解读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来源:临夏州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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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实现主渠道目标应当聚焦便捷性,“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始终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追求,其中的“高效”和“便民”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石。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新《行政复议法》通过多个条文,进一步强化了在申请中高效便民的制度属性,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一、坚持人民至上,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将信息技术应用工作实践,与时俱进,方便申请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新《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健全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该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了便利。

三、在提出申请阶段丰富便民举措,在对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新《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申请人可以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先对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查,认为确有错误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自行纠错,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同时,新《行政复议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时限。第20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21条还明确了涉及不动产的特殊受理期限,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回答记者采访时说到:“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可以看出,本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发挥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等特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等特点切实做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

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后,群众一封信、一个电子邮件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足不出户也能化解烦心事,越发便捷的复议渠道,给了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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