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八大修订重点实务解读

来源:临夏州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字号:
收藏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4月29日颁布以来,经历了2009年、2017年两次内容修正,本次为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健全完善了行政复议各个环节的程序机制,兼顾与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接轨,多项修改内容体现了便民、高效原则,为提升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律实务视角,梳理了新法的八大修订重点,以期探讨本次修订对复议工作实践的具体影响。

一、改革复议管辖体制,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条块结合”的复议管辖体制,即同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部门同时承担复议职能。此种管辖体制的弊端在于,因管辖权分散,容易导致复议渠道不集中,不利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复议机关办案尺度不统一等问题。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改革复议管辖体制。本次修订落实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取消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将复议管辖集中于政府。新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二章专设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规定了不同复议机关的复议管辖范围。
    改革后的复议管辖体制,以“块块管辖”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为原则,同时保留了“条条管辖”的例外情形,即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外,明确了国务院部门的复议管辖权限于对本部门、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本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范围。改革后的复议管辖权更为集中统一,便于群众找准复议渠道,也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二、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首次制定行政复议范围“负面清单”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自1999年颁行后施行至今。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原有复议范围之外,各类新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层出不穷,原有规定已经难以适应解决各类新型行政争议问题的需求。本次修改的一大要点即是结合行政争议解决实践,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时实现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接轨。新法一方面通过列举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复议受理的具体范围,第十一条参考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列举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赔偿、工伤认定、侵犯公平竞争权、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另一方面,新法参考《行政诉讼法》规定及立法模式,首次推出行政复议范围“负面清单”,即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四类事项,分别包括国家行为、规范性文件、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四类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直接不予受理。

三、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强化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作用

本次修订的一大重点是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新法第二十三条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性的规定。除未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外,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类行为,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藉由相对行政诉讼更为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快速处置、实质化解部分行政争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为行政诉讼分流的作用。

四、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

新法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细化了申请期限、书面复议申请提交方式、一事一申请原则等事项。第二章第三节“申请的提出”,新增了一系列规定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其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吸纳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情形下申请期限的计算,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第二十二条一方面细化了书面提交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包括邮寄提交和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另一方面明确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区分后提出复议申请的要求。

五、健全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充分体现行政复议高效原则

新法健全了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具体体现为,首先,复议受理时间的规定更为合理,由修订前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修改为修订后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审查期限届满之日”,为复议机关设置了作出是否受理的合理审查期限。其次,吸纳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复议受理条件和第二十九条关于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新法第三十一条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合理的补正期限”明确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该项规定有助于消除实践中不同复议机关补正期限长短不一的情况,也有利于避免申请人滥用补正权利无限制拖延申请期限。

六、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区分案件情况适用不同程序

行政复议法本次修订在立法体例上参考了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原有的“行政复议受理”一章与“行政复议决定”一章之间增加了“行政复议审理”一章,理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的完整程序,有助于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复议审理程序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理程序上由以书面审查为原则、非书面审查(含听证)为特殊的单一程序,修改为区分案件情形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通报批评类行政行为、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的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四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案件,经当事人各方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新法为复议机关保留了酌情转为普通程序的空间。与普通程序相比,审理期限上,简易程序将普通程序中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的七日期限、被申请人作出复议答复的十日期限及最长九十日的审理期限,分别缩短为三日、五日、三十日;审理方式上,简易程序可书面审理,而普通程序要求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当面、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参考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证据规定,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专门设置“行政复议证据”一节,规定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特定情形下被申请人补充证据权、当事人查阅复制权等内容。

第三,吸纳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情形,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第四,设专节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七、完善了附带审查制度,拓宽附带审查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具体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复议机关对于附带审查的处理无所适从、标准不一。本次修订完善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一方面,新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对象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中增加了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第四章专设第五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新增五个条文,细化了不同情形下复议机关对于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处理程序,填补了之前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空白,有利于规范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程序的细化,客观上也将倒逼行政机关进一步重视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八、完善复议决定制度,科学设置决定类型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适用情形未作区分,这导致实践中不同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适用标准不一。本次修订在参考行政诉讼的一审裁判类型基础上,综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扩张,对复议决定类型进一步类型化、精细化,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方面新增或规范了确认无效、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等决定类型,另一方面对原有的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该项修改不仅有利于改善不同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情形不统一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
    此外,本次修订吸纳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意见或建议制度,同时增加了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自我纠错、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效能,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的职能定位。

新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的实施将对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乃至行政诉讼制度产生长足影响和系统效应,值得我们共同期待和持续关注。



X

温馨提示:

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州政府网站身份认证工作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完成。网民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在全省政府网站实现“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