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制定出台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工作办法

来源:临夏州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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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提升移送问题线索质量,近日,省审计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审计厅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审计发现问题移送适用范围、主送单位、移送标准、办理流程、跟踪督办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机贯通,提高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需要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的涉嫌违纪违法违规事项。

《办法》明确,对审计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省纪委监委移送;对审计发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向有管辖权的相关主管机关(单位)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办法》明确,审计查处和移送问题线索,应当聚焦重大事项及相关责任人员,做到涉嫌违纪违法违规事项主要事实清楚、责任主体和后果明确,审计证据合法适当充分,定性及其依据恰当。对依法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处罚的问题等5种情形不得办理移送。

《办法》要求,审计人员负责查清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并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对应当办理移送的问题线索均以省审计厅名义办理移送。为确保审计移送问题线索质量,还明确了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签发前业务处、局应当征求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意见。

《办法》要求,向省纪委监委移送的,省委审计办秘书处应当定期对接省纪委监委机关跟进了解移送问题线索处理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向其他机关移送的,综合管理处督促业务处、局全面掌握问题线索查处结果。

《办法》还对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作出规定,并细化了审计发现问题移送证据标准,进一步夯实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基础质量。


      来源: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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