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进一步完善勘查开采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方案

来源: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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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3年自然资源部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国土资规〔2018〕5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甘资规发〔2020〕4号)均已失效,亟需出台新的政策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细化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5部分37条。

(一)第一部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经技术论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同时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二)第二部分“细化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按照审批登记的逻辑关系,从明确登记权限、勘查登记管理、开采登记管理和优化登记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我省采矿权登记实行部、省、市、县四级管理;探矿权登记实行部、省两级管理。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三)第三部分“优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明确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登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以及省级财政出资项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负责本级已登记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四)第四部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明确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五)第五部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信息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现矿业权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结果网上公开查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破坏性开采、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圈而不探、非法转让、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主要特点和有关情况说明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批量协查。临期矿业权按审批权限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每季度批量开展协查,不需矿业权人申请核查。加强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司法机关可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矿业权”服务平台办理矿业权查封、冻结。办理结果可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二是注重政策延续。在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保留我省已完善的政策措施,对因产业政策、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不可抗力等原因,矿业权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件材料;协查未完成致使矿业权人无法按期申请矿业权审批的;已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评审的,报件资料提交说明后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受理。

三是完善整合程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推进矿山整合,规范我省对矿山整合的程序要求,明确矿业权整合以市县政府为主导,按照县级政府出方案、市州级政府批准、省厅备案程序进行。明确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应达到普查程度以上。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探矿权监管,对探矿权项目勘查实施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须报请探矿权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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