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对协议出让矿业权作出原则性规定,我省亟需出台具体措施予以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起草了《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关于协议出让、方案评审、空白区块出让、前期勘查投入及底价和熔断价等5部分13条。
(一)“关于协议出让”。明确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资源、已设采矿权周边和零星分散资源、夹缝区域资源、在外井巷工程和露天剥离范围等协议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协议出让事项由矿业权人申请,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开展协议出让工作。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按照财综〔2023〕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方案评审”。明确相关矿业权方案评审工作,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核查意见或经批准的整合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审查后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和省矿业权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意见开展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的评审工作。其他方案评审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进一步完善勘查开采登记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2号)规定办理。
(三)“关于空白区块出让”。省自然资源厅对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平台等报送的空白区出让区块,按照地质情况分类综合评价,加强与“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和“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衔接,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出让区块,经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后再行出让,同时明确出让工作前期核查协查程序。
(四)“关于前期勘查投入”。明确矿业权出让项目涉及省地勘基金、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和多元投资的,需开展前期勘查投入审计工作。前期勘查投入审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同时规范了审核工作程序和工作量核实单位,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五)“关于底价和熔断价”。明确按照《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用“挂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出让底价和熔断价确定依据,涉及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出让历史遗留问题区块的,出让底价按照前期协议出让确定的受让主体已缴纳价款和起始价之和确定。为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资源储量进行评估,以矿业权评估价值确定熔断价格。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是细化具体措施。对协议出让矿业权,严格进行管控,只针对4种情况进行协议出让,明确每种协议出让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使协议出让要求更具体。
二是完善办理程序。对前期勘查投入审核,从审核对象、选定审计机构、处室审查会审、会议审议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完善办理流程,落实监管要求,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三是提高市场积极性。对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平台等报送的空白区出让区块,明确空白区块开展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通过对以往地质工作、矿床特征、资源潜力、赋存矿种和交通位置等情况核实并进行初步评价后组织出让。
四是多种方式出让。明确除拍卖和挂牌公开出让矿业权外,可以按照《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用“挂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制定出让底价、熔断价格确定方法,进一步丰富我省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