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临夏州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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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不断满足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需求,着力提升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持续运营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资金来源、补贴对象进行了明确。

二是明确了各地民政部门的任务,规定运营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和设施配置。

三是明确了补贴对象具备的条件。

四是明确了补贴标准分为基础补贴和浮动补贴。基础补贴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予以补贴;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补贴;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浮动补贴标准:1.养老机构根据《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等级评定,通过等级评定并经复核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五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四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40元;三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30元。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五是明确了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

六是明确了资金由省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负担。省级负担80%,市(州)、县(市、区)负担20%。省直管县由县级全额负担20%,非直管县则由市(州)、县(市、区)分别负担10%。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财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负担。

七是明确老年人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

八是明确《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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