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与释义
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25号,公布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现开设《条例》解读与释义栏目,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及核心要义,帮助大家理解应用落实《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条例》第七条: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意见》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负责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等工作。《条例》将有关规定明确为法律制度,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保障。 一、关于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是一个概括性规定,从整体上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这里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为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开展的行政执法主体建设、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2008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与责任清单,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通过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社会评议等方式,对执法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过组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关于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等问题,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行政执法事项如何配置和调整,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审核论证把关,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在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截至2025年12月共完成3000多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法制审核。除事前法制审核外,有关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方案还要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比如,《意见》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调整方案,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多层级执法、调整执法权力程序不规范、乡镇街道接不住下放的执法权、执法协助机制不畅、执法事项清理不及时、执法与服务结合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法治协调,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