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临夏州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领导小组 (第10批 2024年8月12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3GS202311300020 | 举报人称和政县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城投公司,指使新营乡老板韩某某于2021-2022年在新营乡炭市村挖沙。挖山的时候破坏了基本农田。举报人称去年随时在挖,今年没见过。 | 和政县 | 生态 | 经调查核实,一是2021-2022年和政县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新营镇进行过采砂活动,也没有指使任何人在新营镇进行采砂。二是举报人反映的地点位于新营镇炭市村7 社。2018年10月,和政县通过招拍挂方式将该处建筑用砂料矿采矿权依法出让给甘肃合裕工贸有限公司,矿区面积0.0139平方公里, 采矿期限2018年11月1日 至2021年11月1日,甘肃合裕工贸有限公司委托本村群众韩永奇具体负责开采、土地补偿、后期恢复治理等工作。2022年3月7日,和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注销了该矿采矿许可证,并督促甘肃合裕工贸有限公司对矿区按相关要求进行恢复治理。2021年至2022年,韩永奇在采矿期内发生过超范围开采行为,并在采矿权到期后恢复治理过程中变相开采,同时当地其他群众也在该区域进行过多次盗采。对此,和政县自然资源局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制止,先后多次现场蹲点查处。2021年6月 25 日,现场查处韩永奇超范围开采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现场砂石料尚未外运,因其超范围开采时非法占用4.9亩耕地、3.7亩其他草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37条、77 条之规定条款,结合《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之规定,按违法占地进行了处理,7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非法占用的4.9亩耕地处以每平米10元的罚款、处罚金32751.6元,对非法占用的3.7亩其他草地处以每平米3元的罚款、处罚金7482.36元,合计共计处罚金4.0234万元,并责令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其他草地立即进行恢复治理,已于当年恢复到位、正常耕种。三是2022年8月10日现场查处该村群众马福忠盗挖采砂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根据其盗挖砂石料4800立方米、约220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15条、39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之规定,8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已采挖的220车砂石料以每车750元的市场价计算,没收非法所得16.5万元,并按违法所得50%处罚金8.25万元,合计24.75万元,责令其立即进行恢复治理。该采挖场已种植小麦、玉米,斜坡种植苜蓿,现已恢复到位、正常耕种。 | 属实 | 一是对群众举报反映问题深入调查核实。二是若存在非法挖沙和破坏基本农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恢复生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是对韩永奇2021年非法占用耕地和草地的问题已进行了处罚,并完成恢复治理、正常耕种。二是对马福忠2022年盗挖采砂行为已进行了处罚,并完成恢复治理、正常耕种。三是对韩永奇等3人非法挖沙行为,2024年4月24日,和政县人民法院对韩永奇等3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作出有期徒刑、缓刑和并处罚金的判罚决定。 | 是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