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工信发〔2020〕293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处室(单位),请予以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27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受理的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具体范围如下: 1.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2.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三条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规定,除涉密项目外全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网上申报、平台赋码、一码通行、信息共享、并联办理”的原则,开展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网通办”要求。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信息化项目审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需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信息化项目,由省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接收并交至我厅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后,窗口转交规划发展处,由规划发展处统一提交两化融合推进处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批复后统一由规划发展处与我厅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交接后办结; 2.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信息化项目,由省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接收并交至我厅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后,窗口转交规划发展处,由规划发展处统一提交两化融合推进处对该项目进行预审、赋码后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复,批复后统一由规划发展处与我厅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窗口交接后办结。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第一项的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办理。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试行办法》,信息化项目审批自接件之日起严格审批流程,限期内完成审批(专家评审、组织评估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三章 委托咨询 第六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甘肃省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甘财采〔2020〕13号),我厅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遴选一家第三方招投标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代理招标比选信息工程专业评估咨询机构,由专业评估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相关咨询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条 第三方招投标机构需秉承该行业的职业操守,保证公开、公正开展招标工作,确定招投标机构后每次签订协议服务期为一年。 第八条 制定咨询评估中介机构的申选条件,咨询评估机构申选条件应明确承担咨询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专业类别、质量要求、评估费用上限等内容。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招投标机构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咨询评估机构的相关选定要求,第三方应认真核查咨询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对已经承担拟委托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委托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对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的评估机构,不得委托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第三方招投标机构根据单个项目评估预算费用金额,分别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1.对于单个项目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下的,采取线下招标的方式,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最终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2.对于单个项目评估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事项,采取线上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在受理本规则第二条范围内的事项后,经第三方招投标机构组织招标会确定咨询机构后,对需要委托且具备条件的咨询评估事项,应提出书面委托咨询评估意见,明确咨询评估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进行委托,第三方招投标机构相关服务费用由中标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给付。 第十二条 我厅向确定承担信息化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咨询评估委托书应当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服务费用及咨询评估要求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我厅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0天,评估机构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应在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5天。属于项目单位原因的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费按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内管理,申请和支付按照国家、省和厅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委托评估任务完成后,由厅财务部门依据咨询评估委托书统一拨付。 第十五条 所有涉外事项包括与第三方招投标机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第三方招投标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等内容,都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我厅对第三方招标机构的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标任务完成后,我厅对招标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质量评价结果和第三方招标代理委托动态管理挂钩。对招标工作首次评价为不满意的第三方招标机构,由我厅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评价为不满意的招标机构,我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发生有失公允、工作重大失误等问题,我厅将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我厅对所承办事项的咨询评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有关规定和咨询评估委托书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的, 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我厅认为评估机构未按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咨询评估报告未达到咨询评估委托书或有关规定要求质量的,可以组织有关处室和专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警告、取消承担咨询评估任务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永不启用。 1.咨询或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者质量低劣的; 2.咨询评估结论出现错误的; 3.评估机构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的; 4.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任何费用的; 5.咨询评估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6.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7.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