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完善全州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当前,我州科技成果转化迫切需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登记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本次制定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适当放宽了成果登记的条件、对办理登记的成果做了转移转化和产生经济效益的定性要求,目的是为了引导各类科技成果积极转化。
(二)科技成果登记采取自愿原则,对涉密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记。州科技局负责全州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州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州科技局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三)按照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软科学类对成果进行明确分类,使科研人员办理登记时能更准确、更清晰地填报资料。对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部分企业产生的符合登记条件的成果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化关系推荐至州科技局登记,简化登记材料。
(四)明确了科技成果登记条件及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申请登记时限要求,明确了州科技局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成人等信息进行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持续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临夏州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