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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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州直相关部门:

现将《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临夏州财政局


济南市东西部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8


 

抄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临夏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夏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临夏州纪委监委,临夏州审计局,济南市协作临夏州挂职干部工作队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78日印

 


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聚焦乡村振兴,突出到乡到村,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参照《甘肃省东西部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甘农发规〔20241号),结合我州东西部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东部协作方是山东省济南市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所属区(开发区)及援临前方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东部协作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及协作双方签订的“十四五”《行动方案》、年度责任书和议定事项,由东部协作方省市区三级财政筹集拨付,安排用于临夏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四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山东省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提出援助临夏州年度资金规模,经相关会议审定或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确定。

第六条  州财政局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农业农村局,州农业农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同步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由山东省协作区(市)直接拨付至受援县(市)的财政援助资金分配,比照州级援助资金拨付要求和程序执行。到县资金比例要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县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州级财政部门下达或东部协作方直接拨付的援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商东部协作方提出项目计划,报请县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应以国家及两省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为指南,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临夏州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重点支持产业、就业类帮扶项目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支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探索开展防返贫保险试点。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提高技能实现稳岗就业。以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因地制宜支持产业基地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商贸市场等产业就业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就业帮扶奖补资金。

支持推进区域协作

助力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持续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一县一园、“一县一业建设共建农业产业园区、工业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现代产业园区支持牛羊全产业链发展,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发展休闲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招商推介、消费帮扶文化旅游交流交往庭院经济国家文件明确要求东西部协作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沿黄县市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优先安排东西部协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产业合作和消费帮扶奖补资金优先向山东省引进企业、合作项目倾斜支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创新研发奖励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奖励等。

支持开展东西部协作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

支持开展各级乡村振兴干部、人才交流,重点依托济南市各类培训资源,培养乡村振兴干部人才、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建设人才、乡村教育医疗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社工人才等,支持科技特派团、产业顾问组、乡村工匠领办、创办产业项目,支持医疗、教育“组团式”帮扶项目。

(四)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助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水平。继续推动落实“百村振兴计划”,支持受援县开展和美乡村创建行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东西部协作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乡村文化,基层党支部共建,以及养老、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室)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支持乡镇畜牧兽医站能力建设,助力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帮助改善饮水、道路、住房等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支持创新工作

支持借鉴东部地区乡村振兴经验、做法,推广创新到本地区开展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组织,以及百校联百县行动签约高校等方面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仅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搞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册企业、设立基金等。

  受援结合工作实际将“十四五”东西部协作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确因协作任务需要的可另行增加项目须按程序审批征求协作方同意。

十一  受援县(市)依据当年协作资金规模,每年12月启动下一年协作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与东部协作方共同谋划提出协作项目计划,经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州上联审州上组织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于次年2月上旬报省农业农村厅联审,并抄送山东省济南市、区东西部协作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原则上权限下放到县受援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自主安排使用并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州对到县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因工作需要州级实施的跨区域项目和产业园区项目应聚焦临夏州发展和群众稳定增收,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出项目计划明确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监督。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项的在征得东部协作方同意的基础上,由县(市)政府常务会或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州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资金报账与支付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东部协作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州县财政专款专用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下达预算指标,批复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和项目资金报账手续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类项目,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施工单位;到户补助类项目,经行业部门验收后,直接汇入农户“一卡通”账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国家规模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通用类和小型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68)要求执行。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县级东西部协作资金主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州级负责到州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安排指导,履行就近监管职责,负责对所属县市资金使用日常监管、项目审核、工作考核和专项检查;县市负责到县资金的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东部援临前方工作机构参与协作项目计划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州、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事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对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财政补助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计划、资金支出序时进度滞后,以及违反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约谈,必要时对协作资金进行调减或收回。

第十九条  落实县级协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定期开展东西部协作资金“五查五看”,查协作资金流向,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是否聚焦;查协作资金流量,看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或闲置浪费;查协作资金流速,看有无资金拨付缓慢、滞留或以拨代支;查协作资金监管,看有无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查责任落实,看有无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

第二十条  从严从实监管,州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东部援临前方工作机构,要对当年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所有项目逐条逐项进行核查,包括项目谋划确定、计划下达、公告公示、组织实施、联农带农、绩效评价、竣工验收、资金拨付、资产管理等方面逐项核查,确保资金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应的州、县市、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州级资金分配情况在州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市)项目计划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情况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二条  协作双方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机制。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季度向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第3季度末报送当年资金中期绩效评价报告,4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协作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同时抄送东部协作方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援临前方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要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配合东部协作方做好延伸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州、县市依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纳入项目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协作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协作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第二十五条  协作双方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东部协作方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捐助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资,要纳入东西部协作资金监管范围统一管理。要尊重捐助人意愿,制定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产使用分配方案,及时公开受赠受助财物及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捐助人反馈。加强捐赠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受赠单位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捐赠情况,纳入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济南市东西部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夏州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州振发〔202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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