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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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更好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结合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甘肃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更好发挥作用,需要结合住房保障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明确支持重点。聚焦城市双困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完善覆盖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内容的政策支持体系,突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支持。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优化支出方向。整合支持内容,将原来公租房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和新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出,整合设立"租赁住房保障"支出方向,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发放租赁补贴,以及与住房租赁发展相关的支出。同时,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需求,仍将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任务继续支持。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住建、财政部门的责任,确保资金有效执行,项目有序推进。避免重复支持,强调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与协调,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三)加强资金管理。继续采取因素法分配,调整优化因素及权重等设置,明确各项因素的数据来源。将绩效管理的内容纳入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再制定单独的绩效评价办法,加强绩效引导激励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转移支付资金名称。根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一要求,将资金名称由"甘肃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修改为"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二)调整优化资金支持范围。将原“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三个支出方向,调整为"租赁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

(三)调整资金分配方式。明确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按照年度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分配到有关县区。

(四)调整绩效评价因素有关要求,不再将绩效评价作为单独一项分配因素(现行办法绩效评价因素权重为10%),通过设置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五)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第七条)。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问题。

(六)调整评估和退出条款。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部署,明确补助资金实施期限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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