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停车管理部门职责划分,营造文明有序停车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管理乱”“收费乱”现实问题,州住建局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于2022年启动《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稿)》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州住建局严格执行规范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依规审查等程序,完成了《条例(草案稿)》的起草工作,经十六届州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十六届州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现就立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立法是深化“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在我州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停车资源配置不合理、城管与交警停车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停车设施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逐渐暴露,特别是老旧小区配建车位供给严重不足,老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难度大,致使城市“停车难”“管理乱”“收费乱”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能和城市交通品质,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2022年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决策部署下,由州住建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目前我州现有小型机动车212498辆,停车设施1927处、停车泊位195568个,整治以来共新增各类停车设施253处、停车泊位4.5万余个,车位比由原来的1:0.62增长为1:0.92。为进一步扩大停车资源增量,州住建局强化公共停车项目谋划力度、持续推进停车项目建设进度,目前全州23个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中,5个停车场项目已完成投入使用,累计增加泊位3484个;4个停车场项目已竣工,预计增加泊位2735个,正在办理验收手续,即将投入使用;12个停车场项目正在加快建设,预计增加泊位6292个;新谋划公共停车项目2个,预计提供泊位6400个。累计开展专项督查4次,累计查摆并督促整改问题119条,退还669户业主多收停车费17.4万元,有效规范了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秩序,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但由于当前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缺少规划引导,停车收费管理活动亦缺少规范约束,致使“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无法进一步深入,鉴于当前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形式就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从而为我州出台停车管理政策提供法规依据,不断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治理效能、规范交通运行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立法是解决停车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理顺停车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州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遵循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但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停车的规范较为宽泛,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对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停车收费管理及道路外长期违规停放的“僵尸车”治理等情形缺乏相应规范,亦未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而公安部、建设部于1988年制定下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城市规划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但该规定已于2018年废止。面对当前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面临缺少管理依据及停车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晰等问题,近年来全国近一百多个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权限,先后通过地方性立法形式出台了停车管理条例,从而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规定欠缺,在完善停车管理执法依据的同时理顺了管理体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立足于我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现状,亟需制定关于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及执法等方面承担的职责与依据,从而实现化解停车资源供需矛盾、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的规范目的。
(三)立法是推进美丽城市(县城)规划建设,改善我州城市人居环境的必要选择。停车设施管理秩序和机动车停放秩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公共空间秩序与城市形象,2021年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与决策部署下,我州围绕让城市更安全有序、更洁净靓丽、更生态宜居的总体目标,聚焦规划风貌管控、街面整洁、市政设施提升、文明畅通出行等十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美丽城市(县城)规划建设“十大行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关系到城市总体规划风貌与建设水平,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则直接影响城市交通通行秩序与管理水平,立足于当前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缺乏法规指引、机动车停放秩序存在监管争议的现实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就停车设施分类、规划、建设、管理等问题进行规定,进一步理顺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机动车停车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执法权限,不断完善机动车停车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管理面貌,回应人民群众出行停车方便快捷的生活需要,推动我州城市人居环境尽快实现从“安居”到“适居”再到“乐居”的转变。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立足我州停车管理实际,参考其他地市立法经验,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协调、修改等诸多环节,最终形成《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现稿。
(一)深入调研。充分学习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立法经验,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线上法律数据库,对已经完成停车管理立法工作的北京、西安、长春、泉州、朝阳、庆阳等城市的立法情况进行了线上调研,深入学习了各地立法的文本并就立法思路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在州人大法工委组织下,安排相关人员到重庆进行了实地调研,就重庆在推动停车管理立法等方面的经验进行了学习。在学习其他城市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停车管理现状,统筹各县市实际情况,适当超前考虑,确保立法科学性、适用性。
(二)规范起草。为确保立法质量,加强科学立法,州住建局委托了甘肃省大地之友生态环境治理研究院参与条例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学专家专业优势与知识优势,听取专家对于我州停车管理立法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第一版《条例(草案稿)》共五章、三十五条。
(三)广求意见。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注重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一是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二是通过书面致函形式积极征求省住建厅、8县市人民政府及13个州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三是在州人大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立法协调会等会议上对条例内容及框架体例进行多次集体研讨。在此基础上,州住建局根据修改意见反复推敲论证,逐款逐项推敲,逐字逐句打磨,对第一版条例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共五章、四十四条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稿)》,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一审审议。一审通过后,州住建局根据州人大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在立法修改论证会上吸收了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州级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第二版五章、四十二条的条例文本。
(四)依规审查。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了条例文本及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材料,由司法行政机关对条例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范、立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论证修改。根据《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三条“法规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规定,临夏州住建局于2024年5月31日就《条例(草案)》重要条款及新设行政处罚条款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郑天锋教授、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陈耿律师、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陈玮律师等专家以及临夏州政协委员、临夏县人大代表、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临夏州房地产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经营企业代表共24人参加会议,对《条例(草案)》重要条款和新设行政处罚条款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各部门对条例进行了逐条修改,结合专家律师、省州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当前五章、四十一条的条例文本。
三、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一)主要内容。《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缓解当前我州“停车难”矛盾,利用停车收费杠杆来调控中心城区车流量,促进绿色交通,明确停车收费、备案事项、规范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为立法重点,共五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条例适用范围、停车设施分类及管理职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二条),明确了停车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经营和设置规范。第三章“服务与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推进停车管理信息化、实现停车设施经营市场化与专业化,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义务、机动车驾驶人停放义务、停车收费管理及专用停车场的错时开放共享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七条),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设定的禁止性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本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
(二)立法依据。条例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41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政策文件,参照了《张家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是实现机动车停车规范管理的前提。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条例立法目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将条例适用的空间范围限定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从而以是否实行城市化管理为标准,为乡镇在今后发展中适用条例进行停车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由于公共交通车辆、客货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等专用停车设施在规划建设及停车管理方面有专门规范,因此本条例对机动车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限缩解释,将公共交通车辆、客货运输车辆、特种车辆等排除适用。
(二)关于停车设施的概念和分类。对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准确定义,是机动车停车管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参考借鉴先进省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并根据条例起草组及司法局审查意见,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场四类,使其定义更加准确、规范。
(三)加强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与建设是破解停车资源供给不足问题的前提与关键,《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停车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要求、用地及资金保障、泊位配建标准编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则对居住小区停车保障、临时停车场设置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厘清部门停车管理职责。为破解我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面权责不清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依据部门权限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如《条例》第六条根据部门权限及停车设施分类划定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条例》第九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权限,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用地性质及机动车停放需求,合理确定泊位配建标准;《条例》第十七条授予了县(市)人民政府利用闲置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权限;《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权限;《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权限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管权限。
(五)充分挖掘停车资源。一是规定未按泊位配建标准配建泊位的应予以补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场、车站、学校、医院、旅馆、饭店、机关单位等公共建筑与场所未按泊位配建标准配建泊位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二是实行居住小区车位租售并举,《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其归属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形式约定。三是《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利用公共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空闲厂区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四是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对外错时开放共享,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住宅区停车设施的需求基本集中在晚上,机关单位的自用停车设施的需求基本集中在白天,第三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将停车设施与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共享,并可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