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
的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试行)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