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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编制《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民委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2.规范性文件;
3.相关发展计划、规划;
4.全州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5.工作动态;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 https://www.linxia.gov.cn/)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
2.“临夏州民委”微信公众号;
3.其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临夏州民委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 话:0930—6214299
传 真:0930—6224527
电子邮箱:lxminwei@163.com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州民委办公室或州政府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也可在临夏州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受理时限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一、暂扣无营运证车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二、对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三、扣留破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工具
法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发布)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四、拆除非公路标志牌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临州市监扣字〔2022〕质-1号
当事人:临夏市金色童年玩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22901MA71GGMF4A
住所(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刘临路中天健7号楼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XX
经查,临夏市金色童年玩具店涉嫌销售的多功能折叠滑板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质-1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的财物地点: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物品保存条件:室内常温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损毁或者转移,擅自动用、调换、损毁或者转移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证号:甘N28130004910、甘N28130000986
联系电话: 0930-6211581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临州市监封字〔2022〕质-3号
当事人:临夏市乐万家家电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22901MA73ELN29L
住所(住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中天健客都超市外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XX
经查,临夏市乐万家家电经销部涉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质-3号)]实施封存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的财物地点:临夏市乐万家家电经销部。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物品保存条件:室内
封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损毁或者转移,擅自动用、调换、损毁或者转移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证号:甘N28130004910、甘N28130000986
联系电话: 0930-6211581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临州市监扣字〔2022〕质-4号
当事人:临夏市虹莉家电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2291MA71P0BH6C
住所(地址):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军民街99号107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范XX
经查,临夏市虹莉家电部涉嫌销售的“宝视达”牌 LED台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质-4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措的财物地点: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物品保存条件:室内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动用、调换、损毁或者转移,擅自动用、调换、损毁或者转移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证号:甘N28130004910、甘N28130000986
联系电话:0930-6211581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