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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第二期)
案例1:临夏市某牛肉面馆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牛肉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切肉操作台下面存放半罐190克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另有一袋545克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半罐190克和一袋545克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2.罚款5000元。
案例2:临夏市某餐饮店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白色塑料桶内装有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1桶,共8袋,每袋1012克,共计8096克。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原料8096克;2.罚款500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临州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马文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11622900013955674
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5号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规划环评科收到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发现,审核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线索。
2026年6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正在建设,该项目为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实施,位于和政县城关镇三谷村新营河北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施工现场两栋楼主体框架已完工,每栋楼为两层,一栋楼计划用作有害生物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另一栋楼计划用作检测化验室,两栋楼正在开展外墙装饰施工。经查,建设内容为:新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检测化验室、州级有害生物监测站等,面积共1600平方米,建设用地0.333公顷(5亩)。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5年1月27日,与甘肃泰恒众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估咨询服务合同》,2025年11月26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编制,报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第一次初审,因该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其他县市,和政分局告知应报送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审批。2025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 验)基地”和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审核。2026年3月17日,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该项目主体基础开工建设。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临环移执〔2026〕2906300041号)、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划拨2025015)复印件、《关于划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和政府发〔2025〕79号)复印件、《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临州发改农审〔2025〕5号)复印件、《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临州发改农审〔2025〕51号)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6229252025YG0013516号)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229252025GG0013522号)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22925202511120201)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估咨询服务合同原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原件、项目环境评估咨询服务招标公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临州发改农审〔2025〕51号)工程概算项目总投资2687.9419万元为基础金额,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950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州环责改〔2026〕3号)。经2026年7月16日现场复查,该项目施工现场已停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中《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21项)的第1项类别”。鉴于该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不予处罚三个适用条件:1.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之外,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2.尚在建设期间,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书面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认真落实后续环评批复的各项环保要求,积极配合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2.应深刻吸取“未批先建”教训,立即全面排查在建项目环评手续,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获批前不得开工建设。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
临夏州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乐某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康乐县医疗保障局反馈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问题线索,对康乐县某医疗机构开展核查。经查,该医疗机构分别于2025年8月9日、8月15日销售两支门冬胰岛素注射液,该药品系患者马某于2025年7月12日在某职工医院购得。2025年7月28日,马某在康乐县某医疗机构门诊购药期间,将上述两支胰岛素交由药房工作人员代为管理,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本单位药品,未依规处置,致使药品再次对外销售,造成药品追溯码重复使用。
查处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鉴于该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成果,并主动整改,完善相关制度。2026年6月2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1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采购主体责任,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药品。完善患者退回药品处置管理制度,严禁回收药品再次销售。广大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常态化开展药房风险隐患排查,严守药品安全底线。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肉扒(速冻食品)案
2026年5月1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26SB00360)。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扒(速冻食品)(规格型号1.0公斤/袋,生产日期2026年4月8日)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鸡肉扒(速冻食品)共50箱,每箱10袋,规格为1.0公斤/袋, 每箱单价160元,合计货值8000元,库存40箱,销售10箱,召回9箱零6袋,国抽4袋,每袋36.9元,合计违法所得147.6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鸡肉扒(速冻食品)49件零6袋;
2.没收违法所得元147.6元;
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147.6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执法证编号 |
| 1 | 马学民 | 男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2 |
| 2 | 杨 军 | 男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3 |
| 3 | 常林虎 | 男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4 |
| 4 | 马 麟 | 男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5 |
| 5 | 李鹏程 | 男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6 |
| 6 | 张立新 | 男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7 |
| 7 | 王学萍 | 女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8 |
| 8 | 康子君 | 女 | 临夏州统计局 | 28130033009 |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第一期)
案例一:临夏市某餐饮店使用腐败变质的土豆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热食加工区操作台上存放半盒土豆条半成品(已与粉面混合),该半产品部分有黑斑已腐败,在粗加工区域浸泡有两盆均已腐败的土豆条,执法人员对上述共计42斤腐败土豆予以现场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腐败变质的土豆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市某牛肉面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6年4月1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牛肉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台下柜子内存放莲藕粉皮1袋、未开封、220g/袋、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武德镇鸿皮面皮加工厂;鲁兰豆筋3.83公斤、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09.10、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甘肃鲁兰豆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豆筋加工的凉菜2.65公斤,因现制现售食品,无法保存,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莲藕粉皮1袋、鲁兰豆筋3.83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2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