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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编制《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州民委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领导分工、联系方式;
2.规范性文件;
3.相关发展计划、规划;
4.全州性表彰、评奖、竞赛、命名等重大活动;
5.工作动态;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 https://www.linxia.gov.cn/)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
2.“临夏州民委”微信公众号;
3.其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临夏州民委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 话:0930—6214299
传 真:0930—6224527
电子邮箱:lxminwei@163.com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州民委办公室或州政府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也可在临夏州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受理时限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费用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标准。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今年以来,我州税务系统从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创新性“四向发力”,强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助力提升临夏政务服务体系,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立足专业化,加强“智慧税务厅”建设,推动办税服务厅从“实体窗口”服务向“云端窗口”服务转变。持续推进涉税事项“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实现“一窗受理、按职转办、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提升精细化,实行“网格化”管理,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全过程贴身服务,精准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一户不落”推送红利账单和“幸福两单”,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政策红利账,截至目前,推送企业10536户,查阅率达100%。
突出个性化,全面落实“陇税帮办”服务品牌,定期为企业提供全面帮办服务。开设“远程虚拟窗口”,实现“跨区通办”和“省内通办”。为偏远山区文化较低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代理办、优先办、“双语”等服务,推行“大综窗”改革和税务“智能微厅”、涉税事项“云上会客厅”办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平均审核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
注重创新性,联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持续加强“税务+金融”“线上+线下”双重联动,成立首家便民办税缴费服务站,提供36项便民缴费服务措施,着力打造“随处办、就近办”的“10分钟办税缴费服务圈”。
近日,州税务局和中国工商银行临夏分行联合共建的“便民办税缴费服务站”揭牌仪式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夏分行营业室举行。
“便民办税缴费服务站”旨在打造“10分钟办税缴费服务圈”,有效推进“自助办税+金融服务”的一站式“云办税”新模式,推动线上办问协同全覆盖、线下办税缴费就近办、税费优惠政策即时推、银税互动服务再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和体验感。
据了解,纳税人可以在工行营业网点自助终端办理高频税费服务涉税事项。遇到税费疑难问题,可通过征纳互动“云客服”,实现税费难题远程帮办、税费争议就近化解。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持续优化全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近日,州财政局组织开展全州政府采购暨优化营商环境专题培训,州级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及各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负责人参加。
此次培训由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主讲,根据近年来中央及省上出台的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政策,围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结合我州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针对其中的误区、盲区和风险点进行了预判和提醒,并结合实操案例,对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参训人员表示,此次培训适用性和针对性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紧盯职能职责、强化政策学习,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优化全州营商环境。
今年,广河县税务局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全力做好新时代“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创推“三线诊疗”税费矛盾争议调解机制,打造“五星”团队解决疑难复杂纠纷,创新基层税收治理模式。
强支架,“三线诊疗”解症结。拓宽税费争议化解路径,创推“问诊把脉找症结——对症下药解争议——复诊回访促健康”矛盾争议化解机制,目前,已调解税费矛盾争议7起,化解率达100%;建立线上通道,成立“税费争议化解云诊室”,依托“陇税雷锋”帮办群和微信辅导群等,构建集疑难咨询、纠纷会诊、专项辅导和专家连线等于一体的“线上争议化解云诊室”,打破时空限制,让争议纠纷化解更便捷;打通线下通道,建立“分局+县局”双向诊疗室,发挥管理分局在税收征管和税费服务前线优势,成立“一线调解”团队,以优质服务和专业能力,确保矛盾争议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重质效,“小切口”做“大文章”。采用“三步工作法”将7起案例化解归类、分析预判和反馈提升,形成矛盾争议化解分析台账和回访台账。目前,共形成典型案例库2类、7起。
稳底盘,守好税费服务“主阵地”。坚持把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作为新时代“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的根本标准,着力转变征管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智能化、精细化、个性化税费服务;积极开展税费服务体验师活动,召开纳税人座谈会2次,“银税互动”实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692万元。
抓落实,精准推送“一政策一方案”。开展“政策找人+临税医生”“线上问诊+线上出诊”税费服务,第一时间为纳税人送上最新政策“大礼包”“幸福两单”,让税费政策“一键通晓”、税收优惠“一目了然”,助力企业算清政策“明白账”,算准优惠“红利账”,算细发展“效应账”。
国家税务总局6日对外发布通知,在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等方面,再推出和优化28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最新推出的第五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紧跟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进一步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明确多项内容,如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等。
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方面,通知提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等。
在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方面,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等。
在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方面,通知提出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等。
在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方面,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