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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连日来,全州公安交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春季守护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30起,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为群众平安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在事故多发、国省道路、学校周边等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严格排查道路安全护栏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并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强化护校安全力度。从超员、无证驾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方面,对接送学生车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同时强化校园周边道路巡逻管控力度。
加强路面交通管控。强化重点路段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查“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及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和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提醒过往车辆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平安出行,全力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强化宣传引导教育。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宣传专项整治措施、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预警提示信息,针对实时路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提示,向广大交通参与者讲解系好安全带、正确佩戴头盔的重要性及酒驾醉驾、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筑牢“生命至上、遵法守法、摒弃陋习、文明出行”的交通安全理念。
搭起政府群众的连心桥
——州政府政务大厅“三抓三促”提升服务质量侧记
近日,在州政府政务中心,临夏市市民李先生将一幅“心系老百姓、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人员手中,盛赞他们服务高效,为民解忧。
“没想到政府的工作效率这么快,我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服务便民热线打电话求助;没想到社区工作人员当天就到家里了解情况,当天晚上就解决了一直困扰我的难心事;没想到话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这么好,专门打电话了解事情办理的结果。我无法用语言表达心中的感激,专程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李先生“三个没想到”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今年,州政府政务中心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为契机,抓实抓细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入开展“三抓三促”行动,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升落实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语言规范、态度热情、仪表得体、业务精通”的窗口服务队伍和“提笔能写、开口能讲、问策能对、遇事能办”的中心干部队伍,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满意度。同时以“想做想为强学习、善作善为强能力、敢作敢为强作风”为基点,多形式开展学习,着力解决理论水平不高的问题;聚合力破解难题,着力解决业务能力不强问题;严要求提质增效,着力解决工作作风不实问题,推动政务服务队伍在学习上下功夫、在执行上铆足劲、在效能上见真章。
“您好,我是州政府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您上周在政务大厅市场监管专区办理企业注销事项,您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满意吗?您认为窗口的办事效率怎么样?您对我们的工作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呢?”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在办事过程中的满意度,我们以‘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在3月初建立了政务服务回访机制,每天随机抽取各进驻部门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电话回访,及时了解工作人员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建立电话回访记录工作台账。目前,电话回访42件、满意度100%。”州政府政务中心相关人员介绍说。 “走进州政务大厅,感觉到工作人员优质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在大厅专门设置了流动服务岗,遇到任何问题都有专人主动上前帮忙解决,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另外,还在每个柜台配置了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及服务态度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临夏州安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责人孙艳婕赞不绝口。
春江水暖鸭先知。州政府服务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帮助群众快速进行申报、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了解办理进度和所需材料、流程等,有力提升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任度和公信力,发挥了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我们要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和‘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透过‘窗口’看服务、看态度、看作风、看行动、抓落实,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服务举措,打造更有吸引力,更具亲和力的政务服务办事环境。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全州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依法科学减材料、减程序、减环节、压时限,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全体工作人员将一如既往、不忘初心,用实际行动和热诚服务践行担当与使命,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政府政务中心负责人马秀华信心满满地说。
3月15日,我州“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启动。副州长李勇出席活动。临夏市相关负责人,州、市相关单位负责人,部分干部职工,以及部分企业员工等共计1000余人参加活动。
仪式上,介绍了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并对《2022年度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代表进行了授牌。
活动中,州、市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利用展板、实物、条幅、真假商品对比、打假成果展示等方式,向消费者传播普及有关消费维权知识和识假、辨假常识,现场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费维权常识宣传材料6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80人次,受教育群众达8.5万余人。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查获的10个大类、115个品种、货值15.7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展示后集中进行了销毁。各参加活动的企业也展示了各自名优特色产品。
据了解,此次活动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临夏州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购买化肥未供货 消费维权受保护
2022年4月7日,投诉人马先生反映:在永靖县某预制厂预定57860元的化肥,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化肥,投诉人要求商家退款,对方拒绝。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予以全额退款。
物业乱收费 业主投诉获退赔
2022年10月8日,消费者投诉称:在新房装修过程中向和政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处缴纳了5000元的装修抵押金,装修完毕后向物业公司索要押金,但物业公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迟迟不退,还要求业主把该押金抵作2023年及以后三年的物业费和天然气开口费,投诉人不认可,与其理论无果后诉求帮助解决。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收费且不予退还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并向物业公司解释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现场向投诉人退还了装修抵押金5000元。
虚假宣传搞促销
丢失顾客又退款2022年7月5日,马女士投诉称:临夏市某儿童摄影店开展“56元”儿童摄影活动,实际是该店先提高价格,然后以参加套餐消费可享受打折优惠来促销。马女士感觉上当了,不想参加活动,想退款,商家不予。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该店将原来公示的套餐价格先高于原价进行标注,然后以进店消费套餐可享受打折优惠活动来促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家对所有促销的套餐活动项目要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自主选择。经调解,经营者向马女士进行了道歉并退款。
转供电乱加价
物业退费又受罚2022年12月29日,投诉人马先生反映称:临夏市某物业公司在收取的电费中加收配电室维护费和公摊电费,马先生多次与该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进行投诉。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于2020年5月开始收取商户转供电费每度0.7元,向电力部门缴纳每度电均价0.6901元,该收费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下发责令退费通知书,对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向8个商户退还多收取费用共计72867.5元。
手机质量有问题
消协维权获退款2022年8月18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康乐县新治街某通讯专营店花费88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使用时发现手机频繁自动开关机,要求退货,商家不予解决,诉求帮助维权。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多次沟通协调,经营者同意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新鞋质量有问题
消协调解获更换2022年8月19日,消费者投诉称:在积石山县一购物中心某品牌店购买了一双旅游鞋,使用未满一个月鞋出现开胶问题,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未果。诉求将鞋开胶处进行修理。
经查,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经过调解,商家同意并负责把已开胶的鞋返送至厂家,为消费者更换同款旅游鞋,消费者表示满意。
物流运输忙
维权问题多2022年8月12日,消费者许丽霞投诉称:6月28日在和政县某快递公司邮寄了价值5040元新鲜蜂王浆3件。收到货时,蜂王浆已腐烂变质。消费者认为该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低温运输,是蜂王浆变质的主要原因,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协商无果后,诉求帮助解决。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通过多次调解,该快递公司总部同意承担3740元赔偿,和政县快递公司承担1300元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3·15”消费维权知识问答
近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州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知识问答,提醒消费者,当心消费陷阱,保护自身权益;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共促消费公平。
问答【一】
——家用汽车产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哪些损失?
答: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包括:(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 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 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更换或退货的条件是什么?
答: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 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 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问答【二】
——网络交易购物
网络交易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有哪些?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 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有哪些?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哪些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问答【三】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什么是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答: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卡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 付消费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此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哪些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 退回预收款余额?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 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15消费维权知识问答【四】
——用途预付消费卡
一、什么是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答: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各监管部门职责有?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各部门的职责为:
省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工作。
三、 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形有?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相关行政处罚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哪些欺诈行为?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收取消费者费用而故意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虚假的或者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作出虚假、夸大等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哪些内容的凭据?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六、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卡的条件?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此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七、哪些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有权了解哪些信息?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有权了解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余额退回、优惠折扣、有效期限、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查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要求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3·15消费维权知识问答【三】
——网络交易购物
一、网络交易行为涉及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主体有: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四)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二、哪些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三、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公示哪些内容?
答: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有哪些?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五、网络交易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等不得含有的内容?
答: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六、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七、哪些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八、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