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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马斌
州长
马斌,男,回族,1977年6月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司法行政方面的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州司法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招商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商务局。联系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杨志军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民族、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民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分管州供销社、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联系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张杰刚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杰刚,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现任中共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州国资委(侧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分管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联系州科协。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分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 马国全
    副州长
    马国全,男,回族,1977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挂职。
  • 何珺
    副州长
    何珺,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医保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 联系团州委、州妇联。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侧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州志办、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州文联、州档案馆、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张茂龙
    副州长
    张茂龙,男,汉族, 1977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
    负责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司法行政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协助分管州司法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秘书长
副秘书长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面的工作。
  • 周兆明
    协助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马显锋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策法规科。
  • 李新军
    李新军
    负责济南市对口临夏州东西部协作工作。
  • 管平
  • 肖博
  • 马旭
    协助副州长王光龙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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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夏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临夏州气象局关于《临夏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临夏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26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9月4日

 

  

临夏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原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遵照规划控制、分类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保护范围本州行政区域内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保护:

(一)临夏天气雷达站;

(二)临夏、永靖、东乡、广河、和政、康乐、积石山等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

(三)乡镇气象观测站;

(四)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第四条政府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支持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上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护。

第六条规划控制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具体保护范围依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七条立项审查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州、县(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项目用地初审和审查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审批规定气象台站的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州、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开工建设时,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确需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镇总体规划变化,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迁移气象台站的申请,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气象台站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台站迁移用地,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观测规定经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至少连续进行一年的新、旧站址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期间气象探测环境同时依法受保护。新气象台站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第十条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行业统筹气象设施建设应当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避免重复建设。

水务等部门和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时限要求,通过统一的气象资料共享平台进行汇交。未按规定汇交资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加强风向风速、太阳辐射等气象要素探测,促进风能、太阳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开展低空经济、新能源项目建设、生产、运营提供精细化气象服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必须事先经国家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备案,接受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检定要求气象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经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举报规定气象探测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巡查检查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评估措施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气象局

                            2026年8月4日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征求《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临夏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人大办2026〕1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甘肃省旅游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6年8月16日前意见建议反馈至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州政府统办楼五楼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6191 0930-6216194

传真:0930-6226191

电子邮箱:Lxzwljzcfgk@163.com


临夏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7月16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跨两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形象推广、智慧旅游发展和乡村旅游扶持等。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旅游投资、经营环境,积极发展全域旅游。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农业、林业、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发展黄河山水、森林生态、史前文化、民族风情、古生物化石、冰雪运动、乡村度假、自驾游等旅游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州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全州总体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地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商贸展会、特色节会、民俗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时代和美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道路、停车场、厕所、给排水、垃圾处理、通讯网络、导览标识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规范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的引导,鼓励旅游民宿发展。

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从事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或者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游客集散中心,必要时可设置旅游客运专线,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鼓励旅游集散中心、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十七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自治州旅游资源开发、参股旅游企业、组建旅游企业集团,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

第十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旅游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相关规定。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二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优惠、奖励措施,鼓励州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到自治州开展旅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区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项目,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循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中,可以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民俗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和历史人文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保持其民俗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城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和旅游经营者;

(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

(七)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依法获得赔偿;

(八)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实施暂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实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七)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旅游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宗教活动场所旅游,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并按规定接受年审、复核。

经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未评定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称谓和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领队订立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支付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有偿服务,须征得旅游者同意。订立旅游合同,应当参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A 级旅游景区(点)应当设立专职讲解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点)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在本景区(点)从事讲解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景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点)、旅游休闲街区、旅游饭店和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外文介绍的全景图、景物介绍、交通导览、安全警示、服务设施等标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价格听证。

第三十九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旅游者减免门票。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 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核定游客接待最大承载量。
    旅游景区(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可以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对景区(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点)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景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旅游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在景区内从事旅游车船经营的企业接受景区主管部门管理。

旅游客运企业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备导游专座。旅行社制定团队旅游计划时,游客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乘员数。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四十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涉及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海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四十七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旅游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方法收集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上报旅游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信息,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和内容的;

(二)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和套票的;

(三)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使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二)旅游集散中心是为游客(主要是散客)提供旅游集散、咨询导览车辆换乘票务预订、线路组团等,同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组织实体。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促进古生物化石的合理利用,按照《州人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临夏州自然资源局完成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6年8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州自然资源局317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0-6310572(0930-6314588)

  电子邮箱:lxzkgk@163.com

  附件: 

                1.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2.《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6日


关于征求《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临夏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人大办〔2026〕1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甘肃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上位法,临夏州林草局完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通讯地址:甘肃省临夏市人民路15号(林业大厦)临夏州林草局造林科

  联系电话:0930—6216422   0930—6319869

  传    真:0930-6312162

       电子邮箱:Lxlyjzlk@163.com

                                                                                                                                                                           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5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与保护

  第三章  养护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生态文化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州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古树名木定义】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群,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立足本州实际,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补充调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内配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报审公布、建立档案。

  (二)及时将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三)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抢救复壮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定期调查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管护情况。

  (五)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历史考证、文化发掘、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六)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建议、举报、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科研宣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第九条【认捐认养】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方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牌中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举报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保护

  第十二条【分级保护标准】 对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对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

  第十三条【资源普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在普查间隔期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提供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等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资源普查和补充调查中,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统一登记、拍照、定位等,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树种、树龄、生长状况等鉴定和有关史料、文献收集整理。

  第十四条【认定公布程序】  古树名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上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自治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三)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市)人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开展古树名木认定时,应当将拟认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编号、类别、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原认定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重新组织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及时归集至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档案内容包括古树名木的基本信息、生长状况、保护管理情况、历史人文内涵、图文影像资料等。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划定】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一)单株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

  (二)古树群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五米。

  第十七条 【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及古树群保护范围及相邻区域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及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八条【利益补偿】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因落实保护措施而影响所有权人经济收益的,县(市)人民政府对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保护标志与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拉丁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监督电话、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挂牌认定单位、认定时间和二维码等内容和信息;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附有相关文字说明。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和保护需求科学设置护栏、支撑架、排水、避雷、智能化监测等保护设施,采取防火、防腐、有害生物防治、树冠整理、树体损伤和树洞处理、地上地下环境整治等保护措施。

  设立保护标志、设置保护设施与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第三章 养 护

  第二十条【日常养护及其责任人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自然保护地、林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市住宅小区、居民庭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负责养护。

  (五)乡镇、农村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方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养护协议】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养护职责】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严格履行浇水、施肥、巡查、观测等日常养护责任,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自然、人为损害或者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濒危等生长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采取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专业养护指导】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免费发放技术资料、组织专家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一树一策”的要求,制定专业养护管理方案,及时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采伐】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移植审批】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禁止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移植后,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避让】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查询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状况,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所涉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逐级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生长状况等因素,提出保护古树名木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禁止下列损害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地面、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重物、堆放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等;

  (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擅自修剪古树名木,毁其原貌;

  (六)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合理利用】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摘叶(花)、采果、修剪、嫁接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死亡处置程序】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经专家论证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在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注销。

  综合考虑古树名木价值、树体状况、安全隐患等因素,确认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应当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鼓励利用死亡的古树名木开展科学研究、展览展示、传承文化等活动。

  第三十条【巡查监控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

  对位于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古树名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权限】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二条【离任审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影响危害的责任】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采伐移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设违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损害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 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兜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州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起草了《临夏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司法部门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二、征求意见方式

您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请发送至zfgwtg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临夏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反馈”。

2.信函邮寄:请寄送至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路8号,收件人: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731100。请在信封上注明“临夏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请发送至0930-6215838,并请在首页注明“临夏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反馈”。

三、注意事项

为便于后续沟通和采纳情况反馈,请您在提出意见时,注明您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于收到的有效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汇总、研究,合理采纳各方反馈,进一步完善文件内容。

四、附件及联系方式

附件:临夏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联系单位: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韩君

联系电话:0930-6211267

 

感谢您对促进我州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结合近年来防汛抗旱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实践,形成《临夏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发送至传真0930-6322006,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学礼  0930-6322006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临夏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结合临夏州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城乡防洪基础薄弱、区域性干旱突出的实际,全面夯实基层防御基础。

  1.4.2 坚持统一指挥、各方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坚持分级应对、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筹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与各部门分工负责,根据灾情、险情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资源需求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配应急资源。

  1.4.4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险情灾情。

  1.4.5 坚持关口前移、防救并举。坚持把防汛抗旱、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紧盯中小型水库、河道险段、山洪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4.6 坚持科学调度、精准配供。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全州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全州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州政府常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务的副州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州政府办公室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务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州武警支队副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融媒体中心、州粮储局、州供销合作社、州气象局、州地震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临夏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州水务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防总和州委、州政府的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旱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和干旱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协调解决全州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旱信息。负责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4 县(市)、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健全县、乡、村、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应急、山洪防御、抗旱保供等工作。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景区及在建工程管理单位等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部门要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重点加强短时强降雨、冰雹、连续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联合会商、协同研判机制,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重要天气信息、天气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开展精细化、递进式气象保障服务,充分发挥气象预警先导性作用,着力延长预报预见期。

  (3)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向相关县(市)、重点乡镇、山洪易发区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做好防范准备。河流发生洪水期间,水务部门要强化与黄河、洮河、大夏河、广通河等重点河流水文站点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密监测频次,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科学指挥、精准决策提供支撑依据。

  (4)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对重大气象、山洪、泥石流灾害开展分析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洪水蓝色预警以上流量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河道护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涉洪地区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须每日实时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黄河、洮河、大夏河、广通河等重要河段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属地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精准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为上级指导决策和抢险处置提供支撑。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全州大、中、小型水库、电站、蓄水池发生的重大险情,要在半小时之内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属地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为后续处置提供支撑。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前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属地人民政府及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动态收集、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州应急管理局,并同步组织开展灾情核实,核实后及时续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结合我州灌溉农业区、雨养农业区、高寒阴湿农业区分类统计研判。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时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地下水位、土壤墒情、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保障等情况。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及时将旱情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加密频次、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气象部门要强化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与滚动预测信息。

  (2)水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等级及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黄河、洮河、大夏河、广通河等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2 城市防涝预警

  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要求,组织住建、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形势研判。重点强化临夏市城区、各县县城及重点集镇内涝防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属地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措施,在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我州山洪灾害点多面广、防范压力大,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县市要结合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落实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交通、文旅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预报预警精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务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科学设定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精准向受威胁对象发布预警。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定灾害易发区域与范围,制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并指导村(社区)编制细化预案,具体工作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社)及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快速有序转移,相关情况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水务、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旱情监测研判,结合全州不同区域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和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动态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各项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5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管网中断、供水设施损毁、水质被侵害等引发供水危机时,水务、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引导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水务、住建部门同步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3.3 预警响应衔接

  (1)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预警工作机制,规范预警发布的内容、范围和程序,坚持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科学精准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强化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完善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当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联合会商,研判灾害风险及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相衔接,将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的重要依据。

  (4)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总结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1.2 国家、省级层面针对我州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或者1个及以上县(市)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4.1.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旱情,视情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1.4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会商。

  4.1.5 洪涝、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同级防指负责第一时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避险转移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及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调度支援、协调保障,统一领导全州范围内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各项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按照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4.1.6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 洮河、大夏河、广通河发生超标洪水时,上下游涉险县同步会商、联合启动响应,州防指统一统筹跨县人员转移、物资调配。

  4.1.9 因上述灾害引发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链条,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启动一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大中型水库溃坝或者大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2)黄河干流段及大夏河、洮河、广通河等州内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或以上河流重要河段发生决口;

  (3)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者围困1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4)发生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7%;

  (2)灌溉农业区(包括沿大夏河、洮河灌区及州内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4~8月份的失灌率大于10%,或9~10月份和11月~次年3月失灌率大于21%;

  (3)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

  (4)临夏市及各县县城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大于1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达到一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经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请示州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2.3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州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2)州委或州政府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坐镇州应急指挥部指挥。同时设立前方指挥部,州委或州政府一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州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方指挥部任务编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期内,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前方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组织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会商研判,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4)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下沉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5)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协调提供资金帮助;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转移提供运输保障;水务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二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启动二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会商研判有4个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山洪灾害;

  (2)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黄河干流段及大夏河、洮河、广通河等州内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或以上河流重要河段发生危及堤防安全险情;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4~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3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发生高风险的堰塞湖;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启动二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2)灌溉农业区4~8月份失灌率达5~10%,或9~10月份、11月~次年3月失灌率达10~20%;

  (3)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

  (4)临夏市及各县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达到二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3.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州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2)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州应急指挥部指挥。同时设立前方指挥部,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担任前方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州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属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方指挥部任务编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期内,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前方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组织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会商研判,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4)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的联合工作组、专家组下沉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

  (5)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协调提供资金帮助;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转移提供运输保障;水务部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三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启动三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州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2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黄河干流段及大夏河、洮河、广通河等州内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或以上河流一般河段发生危及堤防安全险情;

  (4)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3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300名群众正常生活;

  (5)发生中风险的堰塞湖;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启动三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2)灌溉农业区4~8月份失灌率2~5%,或9~10月份、11月~次年3月失灌率5~10%;

  (3)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4)临夏市及各县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5)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达到三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4.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坐镇州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滚动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通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响应,设立前方指挥指挥部领导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在主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发布防汛抗旱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四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启动四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1)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州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有2个及以上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或者州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有1个县(市)大部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2)小(二)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二)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二)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3)黄河干流段及大夏河、洮河、广通河等州内重要河流一般河段发生涨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或以上河流支流发生危及堤防安全险情;

  (4)暴雨洪水造成房屋倒塌,影响50~100名群众正常生活,或出现人员被困但无生命危险;

  (5)发生低风险的堰塞湖;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抗旱应急响应:

  (1)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1~3%;

  (2)灌溉农业区4~8月份失灌率1~2%,或9~10月份、11月~次年3月失灌率3~5%;

  (3)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5~10%;

  (4)临夏市及各县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5~1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5~1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3~7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3天;

  (5)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达到四级防汛抗旱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判定应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5.3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坐镇州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

  (2)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情况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及应急响应机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引发溃坝风险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提前组织下游受威胁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立即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且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埝,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组织撤离。

  4.6.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四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开展堤防巡查,密切监视河流来水;对重点堤段、险段工程加密巡查频次,及时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实行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各类船舶靠岸停运;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加强趸船、移动码头和靠岸船舶锚固设施监测,做好应急固定、拖离上岸或打捞准备。

  (3)启动城市防洪三级应急响应后,进一步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强化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拖离不稳定移动码头和船舶,消除安全隐患。

  (4)启动城市防洪二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一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4.6.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对险段堤防加高加固,撤离河道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各类渡船停运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三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二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及时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同步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妥善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集中力量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4.6.4 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要加强人员转移后的安全管理,严防灾害威胁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4.6.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一级)、严重(二级)、中度(三级)、轻度(四级)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精准部署抗旱工作。水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州政府批准,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缓解旱情。

  ④各级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进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研判,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⑤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各级水务、气象等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适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按照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

  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坚决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各级水务、气象等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会商,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水量供求变化形势,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密切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①各级水务、气象等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

  ②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提前做好用水调配准备。

  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必须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后难以处置,需上级部门帮助、指导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妥善解决。

  4.7.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总和州委、州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推进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及处置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州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工作。

  4.8.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研判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协调;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调配等各项工作。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全面监控、动态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调度研判,根据预案适时启动州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工作。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燃气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全力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同步将险情及抢险行动进展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河流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相关地区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排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9.3 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抢护工作,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确保抢险安全、高效。

  4.9.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抢险救灾工作,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和支持。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必须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全面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全套防护设施,撤离时及时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要加强管控,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协调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4.11 信息发布

  4.11.1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1.2 汛情、旱情由水务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确保信息发布规范、统一。

  4.11.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响应终止

  4.12.1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综合研判,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依照有关程序与权限,及时对应急响应予以调整或终止。

  4.12.2 跨流域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终止,需上下游涉险县联合会商后,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研判下达终止指令。

  4.12.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取土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主动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全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应急广播、村级大喇叭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和避险提示,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务部门应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科学处置。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务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抢险工作有序推进。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主要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支持,承担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积极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主动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租赁销售、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公路水毁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泄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物资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州级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承担调运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确保应急需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州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州级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州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州粮食和储备局下达调运指令。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向省防总提出申请,调拨省级物资支持。同时启动防汛抗旱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经费保障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和义务。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监测、预警、调度信息。完善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 日常宣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结合我州少数民族聚居特点,常态化开展双语宣传、基层宣讲,普及防灾避险知识。

  5.4.2 应急宣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4.3 舆情处置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提升公众避险自救能力。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各项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有关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资金、技术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调查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各项举措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总结、分析,梳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持续提升防汛抗旱工作水平。总结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原则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以上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1.2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州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预案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1年举行一次,由州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8.1.2 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1.3 水库等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水库等级划分标准(按总库容)

  大(一)型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

  大(二)型水库:总库容1亿~10亿立方米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1亿立方米

  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米

  小(二)型水库:总库容10万~100万立方米

  8.1.4 堰塞湖风险等级:堰塞体危险性判别、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参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

  8.1.5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结合我州灌溉农业区、雨养农业区、高寒阴湿区实际执行。

  8.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流、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夏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临夏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临夏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2.武警临夏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拉水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3.州委宣传部:把握全州防汛抗旱宣传导向,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4.州委网信办: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涉防汛抗旱热点舆情监测处置,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论引导。

  5.州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划,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统筹能源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6.州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7.州工信局: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协调水旱灾害灾后恢复所需工业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督促指导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8.州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9.州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10.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抢险救灾用地相关工作。

  11.州住建局:指导城市(县城)建成区供排水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

  12.州交通运输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农村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保证防汛道路畅通;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防汛安全和防汛抢险工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

  13.州水务局:指导河流洪水灾害防御,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指导做好水情监测及发布工作;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做好河流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水利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和洪水灾害防御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加强水情会商,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14.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组织专家组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应急救灾物资调度。

  15.州商务局: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16.州文旅局:负责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17.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组建与调度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因灾伤病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康复医疗;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含传染病监测预警、环境消杀、饮用水安全等)与卫生监督(聚焦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组织实施灾后心理危机干预与疏导;开展公众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及时发布健康提示;保障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18.州应急管理局: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州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州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旱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19.州林草局:指导开展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以及林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0.州融媒体中心:协调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播发防汛预警信息。

  21.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州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及州级防汛抗旱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22.州供销合作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23.州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和旱情、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洪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州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州地震动态,及时通报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25.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州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系统内洪涝灾害应对工作。

  26.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及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和抗旱灌溉用电保障措施;监督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工作,配合开展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7.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负责所属企业防汛管理工作。

  28.各通信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组织协调全州基础电信企业开展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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