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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州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111号)精神,科学有效推动我州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州实际,我单位制定了《临夏州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请结合你单位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 ,并于10月14日12:00前书面反馈。《临夏州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稿请在邮箱自行下载,邮箱账号lxzlcjzlk@163.com,密码ZLK123456@。
联系人:白 杰
联系电话:13993089599
传 真:0930-6216422(传真)
临夏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12日
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临夏经济开发区:
为稳步推进我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步伐,根据州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们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1〕104号),结合我州实际,完成了《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2022年本)》《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实施方案》《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方案》《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临夏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实施方案》《临夏州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上传 zfgwpgdd@163.com,密码为6213125,请大家自行下载,认真审核(特别是《负面清单(2022年本)》,州直相关部门要逐条逐句进行审核),如有变动请在原稿进行改动(用红色标注)。10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建议一并反馈州发改委。
联系电话:6213125 传真:6215838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州直相关部门,省属在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01号),州政府金融办结合我州实际,起草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结合临夏实际和各自工作职责,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并于 9 月 30 日前将电子版和 PDF 文件报我办。
联 系 人:马冲良 电话:13884008842
电子邮箱:819036916@qq.com
州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2〕101号),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全州经济大盘,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州情实际,按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求,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计划。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利率低、期限长的优势,综合运用直贷、转贷及“直贷+转贷”模式,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向上级行申请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度,为我州争取更多的普惠信贷额度,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地方法人银行要将服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2年实现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应动态反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统筹考虑中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严格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和违规转嫁成本、变相增加综合融资成本行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针对中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对于确因疫情限制,暂时无法取得办贷资料但不影响各环节风险判断的中小微企业客户,鼓励银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时效。(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工商联,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先为首贷户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要与合作银行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业务,推动银行尽快投放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扩大降费让利覆盖面,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5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收再担保费。着力优化对强科技、强工业、强县域行动的担保服务,推广“政采担”“高新担”“园区担”等专项产品。县市政府要落实好支农支小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科技局、临夏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夏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发挥保险机构融资保障优势。鼓励保险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科创企业保险保障,为中小微科创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积极探索开发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新业态保险等产品,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业者等群体融资支持。大力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争取“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开展“保险+期货”,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对“保险+期货”业务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六)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争取中央省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贴息资金,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 2.88%给予贴息。争取省级贴息补助资金,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已支付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临夏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人社局、州民委、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重点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专注主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市场接续发展能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引导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取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的直接投资。(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相关政策,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延期贷款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推广主动授信与“随借随还”模式,加大对餐饮、住宿、零售等接触型服务业领域的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做好金融服务保障,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九)培育壮大中小微企业主体。根据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域、产业、行业分布情况,动态监测、跟踪调研其经营情况和生命周期状况,培育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活跃度、财务稳定性、经营诚信度。积极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应积极发挥企业培育职能,协助指导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主动弥补自身不足,对标金融机构融资标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提升信用水平,为融资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商联,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积极谋划储备实施项目。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项目的谋划储备申报实施力度,用足用活用好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等“放管服”改革成果,采取容缺受理、模拟审批、区域评估、代办服务及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各项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尽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融资需求,充分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提高项目融资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十一)做好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完善科技信贷服务模式,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推出专属保障方案,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工业企业65条细分产业链,优化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加强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关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针对性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精准化跨境金融服务。降低外汇套保门槛,重点加强对“首办户”、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要将“笔数多”“信用好”的中小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十三)扩大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金融覆盖面。聚焦新市民群体,针对其创业就业、购房安居、教育培训、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加大保险保障力度,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住建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四)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
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政策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标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中小建筑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保持融资连续稳定。(责任单位:州住建局、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五)着力改善金融资源投放区域均衡性。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撬动作用,积极参与做强特色产业,发掘市场潜力,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信贷额度、利润损失补偿、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适当向脱贫地区、民族地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政策性银行增加专项额度对特殊类型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将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扩展至新冠身故或伤残以及集中隔离每日津贴保险等。将商业保险产品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升中小微企业运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责任单位: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各县市政府,各金融机构)
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十七)强化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开展纳税、生态环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州工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十八)用好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支持州内符合条件的州县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省级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免费共享涉企信用信息,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广泛动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十九)加快大数据金融产品开发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把
握好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有利时机,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以大数据金融科技手段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积极构建“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审批、智能风控、综合服务”的数字普惠模式,开发线上产品推动市场主体的批量化对接,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业务流程和产品,提高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能力。(责任单位:临夏银保监分局、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州政府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四、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十)牢固树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经营理念。县市政府要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与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确认后,建立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纾困企业名单,开通“纾困企业名单+政府性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的纾困担保快贷通道。金融机构要对照中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供给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夏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临夏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二)创新精准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回访、对接,跟进解决中小微企业存在的“急难愁盼”融资问题。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中小微客户专属服务团队建设,构建中小微业务专属风控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临夏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三)多措并举提供非信贷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进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改进开户流程,适当简化辅助证明文件材料要求。要立足中小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实际资金周转需求开展票据融资业务,严禁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鼓励金融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保函和保证保险,减轻企业保证金占款压力。(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四)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
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中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等宏观政策调控领域。鼓励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鼓励县市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补偿金持续补充机制。县级政府要在担保机构代偿后及时做好风险补偿金划转工作,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责任单位: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夏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凝聚合力强化保障,担当尽责推动落实
(二十五)积极争取中央奖补政策。积极组织推荐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利率低的县市申报普惠金融示范区,争取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支农支小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引导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政府)
(二十六)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加快构建金融领域以信用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司法、金融监督等手段,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打击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督促辖区内企业与金融机构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缓释到期债务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夏金控融资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
(二十七)分层分类加强督导引领。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结合现场检查、统计监测、窗口指导等监管手段,将评价结果运用贯穿到监管全过程。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规范经营收费、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中小微企业权益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
(二十八)明确职责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级发展改革、金融监管、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主动作为、同向发力。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州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工商联、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企业融资对接会,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按月通报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和临夏银保监分局要对各银行中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管评价。县市政府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保障,推动金融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工商联、人行临夏州中心支行、临夏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政府和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体育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临夏体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州体育局牵头制定了《建设体育强州的实施方案》,近期拟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自行打印后在原稿上提出,并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后,务必于2022年10月12日(星期三)上午12:00前传真反馈至0930—6210625(若无意见也请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
联 系 人:马丽 0930--6225152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建设体育强州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体育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临夏体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推动体育强州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多措并举推进全州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努力建设体育强州,深入推进体育和教育、文旅、健康等融合发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要求
到2025年,体育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逐年提升,夯实体育强州建设基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日渐完善,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超过38.5%,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2.5平方米,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超过92%,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达到3‰以上;竞技体育竞争力有新提升,项目结构和布局更趋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具活力;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10亿元,占全州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体育文化软实力实现新增强,成为体育强州重要品牌。
到2030年,体育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全省中等水平,基本建成体育强州。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超过43%,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超过93%;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体育产业体系更加完善,全州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15亿元;体育文化广泛弘扬,体育文化价值和作用充分彰显。
到2035年,体育成为新阶段幸福美好新临夏建设的标志性事业,建成体育强州。公共体育服务优质高效,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均等、便民、智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超过45%,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3%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达到5‰;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迈上新台阶,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达到全省中上水平,我州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能够参加国际国内大赛,为国家、省争光贡献实现重大突破;全州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20亿元;体育文化持续发扬,体育文化成为展示临夏形象的重要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1.加快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全面实施甘肃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四个一”提升工程,即:州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或滑冰馆、全民健身中心等1场2馆1中心设施完备,每个县市建成体育场、健身广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2场1馆1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成不少于开展4个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健身场馆。落实城市居住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标准和公共体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建立与经济发展、人口规模、城乡建设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制定州县市体育设施建设布点规划,落实分年度实施计划。坚持州级功能优化、提档升级,县市级达标建设、突出特色,乡镇街道级公平均等、便捷普惠,社区行政村级配套完善、实用适用的原则,规划建设贴近群众方便可达的健身长廊、健身广场、健身步道、骑行道、公共体育场、公共足球场、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设施,实现“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到2035年,每个县市建设完成30公里以上健身步道、1个体育公园、1个公共体育场或社会足球场、1个全民健身中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个全民健身中心或多功能运动场;每个行政村和社区因地制宜建设1个可开展球类运动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扩大公共体育场馆低免开放覆盖面,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一场两门、早晚两开”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新建学校规划设计的体育设施要符合开放条件,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强对公共健身器材配建的监管维护,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完好率和使用率,健全场馆运营管理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及运营,提升体育场地设施综合利用率。支持第三方对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进行统一运营,鼓励私营企业向社会开放自有健身设施。(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文旅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举办州县市全民健身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提升群众赛事活动普及率。按照“一县市一品牌,一协会一特色”原则,创建全民健身赛事三大板块品牌,依托黄河三峡和刘家峡库区,打造黄河龙舟赛、黄河桨板、游泳、皮划艇、滑翔伞、热气球、定向航模、摩托艇、水上自行车、环库区公路自行车、环库马拉松等品牌赛事活动和休闲娱乐项目等水上运动品牌;依托太子山沿麓自然资源和旅游大通道,打造赛马、公路自行车、徒步越野(探险)、滑雪、定向越野、滑草、汽车(摩托车)拉力赛、垂钓、露营等户外运动品牌和自驾游、青少年冬夏令营、青少年研学等活动品牌;依托州内篮球运动基础和浓厚氛围,积极引进或打造高水平篮球赛事,创办以篮球联赛为引领的单项联赛体系,持续提高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的辐射作用和集聚效应。各县市结合当地传统特色体育项目,开展适应不同季节、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全民健身活动,积极培育轮滑、滑板、儿童平衡车等新型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发展,加大花儿临夏特色广场舞、东乡族拔棍、保安族夺腰刀等传统特色项目的推广力度,鼓励推进冰雪和水上运动项目普及。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作用,推动体育活动向基层延伸、向末端拓展,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力推广太极拳、广播体操、工间操等活动,各群团组织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人群全民健身活动,同时利用各类节日节点组织开展新年登高、农民丰收节等特色主题活动,营造“全民健身、万众参与”的氛围,争创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州和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市。(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文旅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民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完善以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州县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社会体育组织,形成州县市有总会、乡镇街道有机构和健身站点、行政村和社区有组织联络员的健身队伍体系。鼓励支持各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村组发展各类群众性体育社会组织,培育一批融入社会的基层体育俱乐部、运动协会和健身团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扶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项目、社会公益活动,激发体育社会组织内生发展动力。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对新型项目的体育社会组织在赛事创(承)办、宣传推介、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组织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民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强化国民体质监测运动处方数据库管理应用,开展健康指导、运动伤病防治、体质健康干预,州县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试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每年人数不少于2000人。持续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和继续教育,州级每年培训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00名、各县市每年至少培训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00名,在有条件的乡镇、社区配备专兼职体育管理人员。积极推广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网络赛事活动,大力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科学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全面推进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加大全民健身方法和赛事活动的指导,提高全社会参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水平。鼓励引导各级各类社会体育组织、机构和平台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的科学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民政局、州卫健委、州教育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5.推动冰雪运动发展。依托我州自然风光和冰雪资源,改造提升现有滑雪场地,增加滑冰场地,鼓励现有场地通过开扩建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冰雪旅游节、冰雪嘉年华、冰雪文化节等群众性冰雪活动。建立健全冰雪运动群众体育组织,推动冰雪运动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促进冰雪运动在学校的推广,将冰雪运动知识纳入中小学体育课教学内容。引导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冰雪运动后备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文旅局、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提升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
6.构建竞技体育发展新模式。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竞技体育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竞技体育队伍组建模式,逐步形成州队县办、州队校办、州队协会办、州队企业办的模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办、广泛参与的新格局。建立优秀运动员公开选拔制度和青少年竞赛体系,完善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输送机制,充分调动县市、学校和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州级、县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条件的体校、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可与体育主管部门联建青少年专项训练基地,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和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大力推进“三大球”和冰雪项目发展,积极探索符合我州实际的“三大球”和冰雪项目发展路径,支持各级中小学形成多元化培养模式,建立完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鼓励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合作建设运动队,积极承办高水平职业比赛。(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完善青少年训练竞赛体系。实施体教融合行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推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包”工程。加强体校与中小学校的交流合作,选派体校优秀教练员到中小学校执教,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促进学生至少掌握2项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广泛开展青少年冰雪运动,将冰雪运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体育课教学内容。建立完善州级、县市、学校“三位一体”的青少年训练体系,即:巩固州级训练单位青少年训练体系,恢复县市少儿体校青少年训练体系,强化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俱乐部青少年训练体系。建立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为一体的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办好四年一度的州级综合运动会,各县市每2年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运动会;每年举办州级、县市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各不少于10项次;每年承办举办省级以上青少年体育赛事,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青少年体育品牌赛事活动,促进更多竞技体育人才脱颖而出。(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按照“上下衔接、夯实基础、发挥优势”的布局原则,适度增设训练项目,调整优化项目结构,在保持现有布局项目数量基础上,扩大县市业余训练规模。发挥我州地理优势和运动员有氧耐力强的素质优势,依托各级学校和社会力量,重点抓好篮球、中长跑运动和冬季滑雪项目。巩固和保持优势项目,挖掘和培育潜优势项目,推动夏季项目和冬季项目均衡发展。进一步抓好田径、射击、武术、柔道、跆拳道、摔跤等项目训练,进一步挖掘自行车、冰壶、滑雪等适合临夏开展的运动项目,扩大我州运动员在全省大赛中的参赛项目面,取得新成绩,实现新突破。(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加强专业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和优秀运动员安置办法,加快专业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加强教练员队伍梯队建设,优化教练员队伍结构,强化基层教练员业务素质。通过招聘、引进、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提高教练员执教水平,建设一支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精英教练员团队。加强对训练干部、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通过理论学习、东西协作交流、专项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的竞技体育管理团队。加强裁判员队伍梯队建设,通过扩充数量、提升质量等有效手段,培养更多国家级、一级裁判员。配齐配强中小学体育教师,拓宽体育教师进出渠道,丰富培养培训方法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能力。深入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切实增强“纯洁体育”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10.培育现代体育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临夏地域特色和自然资源优势,构建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冰雪运动、航空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产业带。大力培育健身休闲、场馆运营、体育经纪、体育培训、运动康复等业态,形成赛事策划、运营服务、营销推广全产业链条。鼓励利用商业综合体、老旧工业厂区等,打造综合性健身休闲与消费体验中心。积极打造精品体育赛事,积极争取引进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体育品牌,打造富有特色的体育小镇。加强体育彩票销售和宣传,优化销售渠道,提高管理服务和营销水平。(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深入推进“体育+”融合发展。促进体育与教育、科技、文旅、康养、医疗等业态融合发展,丰富体育消费供给,带动体育消费。鼓励市场主体延伸体育产业链条,促进体育与餐饮、民俗、广告传媒、科技信息、会展、商贸物流等产业体系创新发展,放大融合效应,为打造文旅首位产业增加新动能。培育体育消费市场主体,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及时调整体育产业布局和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挖掘体育消费潜力。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品牌赛事,丰富体育赛事和产品供给,加大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宣传力度,激发大众体育消费需求和健身爱好者消费热情。深化体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时尚体育消费、夜间赛事经济,促进健身休闲、竞赛表演等产业发展,拓展体育健身、体育观摩、赛事培训、体育旅游等消费新空间。鼓励体育、教育、文旅等部门组织开展冬夏令营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为大中小学生开展身体锻炼提供支持,创新体育消费支付产品,培育体育消费人口。优化体育市场营商环境,完善体育行业信用体系,支持公共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执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体育消费权益。(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3.积极发展智慧体育。建立数字体育服务平台,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体育融合发展,建设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竞技体育服务、体育产业服务、综合业务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体育服务平台。建设体育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体育行业主体黑白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监管。建立全州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州级体育数据库,提升数据分析、运用和决策支持能力。加快公共体育场馆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建设和改造。(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文旅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卫健委、州大数据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动体育多元化发展
14.传承优秀传统体育文化。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发挥好体育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体育知识讲座、体育文化展示、体育志愿服务、冠军进校园、体育故事会、训练场馆开放日等活动,让体育走进群众、融入生活,倡导文明参赛、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传播体育正能量,倡导健康生活理念,普及健身知识和体育文化,营造全民参与体育健身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文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培育地方特色体育文化。结合我州独特的黄河文化、彩陶文化、丝路文化、民俗文化,丰富各类赛事活动体育文化内涵,加强民族、民间、民俗体育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挖掘武术、东乡族拔棍、保安族夺腰刀、篮球等特色项目文化,打造一批具有体育人文精神、地域发展特点、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域体育文化品牌。繁荣体育文艺创作,鼓励开展体育影视、体育音乐、体育摄影、体育美术、体育动漫、体育收藏品展示和评选活动。(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州民委、州文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扩大体育交流合作。依托临夏特色资源优势,积极搭建各类体育交流平台,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黄河流域城市、兰西城市群和省内外其他地区的体育交流合作,打造“一带一路”、沿黄河流域体育旅游线路和赛事活动,展示人民群众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体育全方位交流合作,提升临夏体育对外影响力。(责任单位:州体育局、州文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把建设体育强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推动任务落实,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大体育”格局。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体育强州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公共财政体育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体育强州建设,落实体育事业“三纳入”工作,大力支持基础性、公益性场地设施建设。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保障重要公益性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设施、项目必要用地,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体育“放管服”改革,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体育行业信用建设。加强体育赛事及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管服务,落实“一赛四案”,即:赛事组织方案、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健全赛事熔断机制,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对建设体育强州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载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州关于推进体育强州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对建设体育强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奖励,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推动体育强州建设的良好氛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法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国家动员和引导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国家动员和引导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本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和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处理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整理、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和信息安全保障。
本法所称失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认定并确认的信用信息主体诚信失范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统筹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考核。
第四条 【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共享】社会信用体系应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的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管理对象信用记录,依法开展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第六条 【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信用承诺】鼓励在全社会广泛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特别是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制度。对于履行承诺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本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信用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状况或未来诚信履行义务,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向社会公众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监管,加大从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符合条件的领域可以依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本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监管对象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
本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主体纳入名单管理。
第九条 【褒扬诚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激励。鼓励其他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市场性激励。
第十条 【惩戒失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行为主体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示范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及时发现、总结并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 政务诚信建设
第十二条 【政务诚信建设总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诚信政府,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第十三条 【兑现政策和承诺】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拒绝、拖延落实或以减损市场主体权益为条件变相落实政策承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政策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政务诚信监督】建立政务诚信监测和失信问责机制,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将政务诚信状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公务员诚信建设】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在公务员考核考察中注意运用。公务员应当提高诚信履职意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务诚信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严格兑现有关承诺。
第十七条 【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监督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信用状况,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三】行政机关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拖欠的治理力度,建立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四】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保证地方政府债务诚信履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第二十条 【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应当针对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责任作出承诺。行政机关应当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第三章 商务诚信建设
第二十二条 【商务诚信建设总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履行商业合同,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履约践诺】市场主体在各类商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依法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遵守依法作出的信用承诺。大企业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订立包含不合理付款条件、时限的合同,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对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内容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生产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燃气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公告、承诺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惩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二】流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诚信自律,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三】统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激励统计守信行为,跨部门共享统计领域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将各类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第二十八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会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依法给予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七】税务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基于市场主体履行纳税、缴费义务情况,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记录和评价工作,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服务,发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
第三十一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价格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诚信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十二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九】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关联管理,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三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信用体系,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的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信用结果应用。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信用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维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信用体系,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
第三十四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一】广告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的信用监管,加强广告内容审查,依法打击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二】中介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律师、仲裁、公证、会计、税收服务、担保、鉴证、检验检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认证、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加强信息披露,依法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实验研究数据等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三】无线电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的信用监管,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四】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主体的规范和引导,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向各类进出口贸易相关主体开展信用培育,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作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打造诚信进出口营商环境。
第四章 社会诚信建设
第三十八条 【社会诚信建设总要求】相关部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积极发挥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鼓励社会各方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
第三十九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劳动保障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劳动保障领域信用监管机制,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合法用工,开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情况信用评价,公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及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无办学许可开展社会培训、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颁发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黑考培及仲裁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二】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中介机构、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的违规、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拒不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的稽核检查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三】医药卫生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诚信工伤保险理念,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二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四】教育和人事人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信用体系和相关制度标准,完善教育和人事人才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对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强化对资历造假、考试作弊、评审舞弊、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诈骗、违规办学、违规培训、违规开展自考助学、违规发证、违规实习等问题的追究查处。
第四十三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五】科研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组织开展科研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规范科研评审活动。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和代写论文以及严重违反科研活动管理规范等行为并实施惩戒。
第四十四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在重点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体育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相关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七】知识产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记录,推进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行信用承诺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四十六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八】生态环境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保信用体系。归集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环保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加强环保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有关情况作为环保信用信息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共享。
第四十七条【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九】互联网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个人和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限制从事互联网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国家机关和社会提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第四十八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章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社会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信用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四十九条 【社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之十一】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实名制、物联网卡安全管理等领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失信惩戒,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非法提供电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拒绝开户、限制或暂停相关服务以及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五十条 【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诚信典型和失信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标准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执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司法公信建设
第五十一条 【司法公信建设总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十二条 【审判机关公信建设】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
法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法官应当秉公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十三条 【检察机关公信建设】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促进诚信建设。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检察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公信建设】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应当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移民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宣传教育警示,严格管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信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司法服务机构公信建设】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司法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
第五十七条 【司法服务人员诚信建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服务人员应当诚信规范执业。
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司法服务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将司法服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能够反映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的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能够反映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金融债权债务及相关信息,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遵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或自主作出承诺及履行承诺的信息,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荣誉表彰以及根据上述信息作出的信用评价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信用信息主体从事社会信用活动唯一的主体标识码。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提供和保存,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
自然人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和非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部门发放;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发放。
第六十条 【信用信息的处理】处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信用信息。
处理信用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处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处
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自然人信用信息,不需要取得本人授权,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处理已公开信息或者告知将妨碍其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信用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越权查询信用信息;
(二)超出与信用信息主体约定的范围使用信用信息;
(三)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保存】信用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长期保存并及时更新。
信用信息主体信息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决定、裁判的,自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作出有效决定、裁判之日起,保存期为五年。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规定有效期的,保存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保存期届满,信用信息处理者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保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信用信息出境管理】信用信息的处理应当在境内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政府间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处理】国家授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处理公共信用信息。
国家建立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负责收集、加工、提供、保存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枢纽。
国家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机关应当按照目录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进行更新。
本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共信用报告】本法所称公共信用报告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信用信息主体申请或授权,依法集中提供或展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公共信用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对市场主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相关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分配公共资源、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可自愿参考使用评价结果。
本法所称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统计方法、建立模型、实地认证等多种方式,对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议,并以适宜的等级划分或量化标准等形式予以表现或展示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对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营。
第七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集中公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将各信用信息主体名下依法可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集中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征信业发展与监管
第七十一条 【征信体系】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
本法所称征信体系,是指基于征信业务的相关机构、制度及监管的安排。
第七十二条 【征信业务】本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信用信息处理,不属于征信业务。
第七十三条 【征信机构】本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七十四条 【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征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征信市场的准入规则、业务规则,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依法对全国征信业实行监督管理。
征信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从事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活动,应接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征信机构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相关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其相关服务活动接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
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应遵守征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许可管理】国家对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实行统一许可管理,包括征信业务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前审批。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许可的具体条件。
本法所称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等活动。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征信及其业务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开展征信活动。
第七十六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营。从事放贷及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应向其提供并共享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接入机构的活动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信用报告】本法所称信用报告,是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相关主体申请或授权,依法提供或展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信用评分】本法所称信用评分,是指基于较为系统的信用信息,运用统计方法,建立模型,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议,并以分数等形式予以表现或展示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信用评级】本法所称信用评级,是指对影响法人经济主体或其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的活动。
第八十条 【信用调查】本法所称信用调查,是指接受客户委托,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价被调查对象信用状况,并提供调查报告,为委托人达成交易或处理逾期账款和经济纠纷、选择贸易伙伴等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信用咨询】本法所称信用咨询,是指利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专业分析技术,协助个人、企业等组织实现信用风险识别、防范和管理,提供信用风险监测、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活动。
第八十二条 【征信业务要求】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评分方法应当客观、公正。征信机构应当提升信用评分业务的透明度。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核证评级所需材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遵守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管理。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遵守相关评级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十三条 【征信标准管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征信数据格式、征信信息技术、征信产品和服务等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八十四条 【行业自律管理】国家设立征信业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征信机构应当加入征信业行业协会,鼓励与征信机构具有业务关联关系的信息提供机构和信息使用机构加入征信业行业协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征信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五条 【信息安全管理】征信机构应当就信息安全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并建立完备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完善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征信信息安全。
第八章 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
第八十七条 【主要导向】国家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第八十八条 【守信激励措施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或者降低抽查比例;
(五)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九条 【守信激励措施之二】除国家机关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措施。
第九十条 【失信惩戒措施之一】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政策优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行业禁入;
(六)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依规限制从业、限制任职、限制有关消费行为;
(八)依法依规限制出境。
前款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失信惩戒措施之二】除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第九十二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必须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地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制定配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
除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认定依据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外,国家机关决定将信用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信息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信用信息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信息主体要求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安排听证。国家机关决定将信用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文书。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将信用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救济途径和程序等内容。
第九章 权益保护
第九十三条 【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信用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归集、加工和共享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九十四条 【信用信息主体的查询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信息主体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自然人每年可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信用报告等业务的征信机构免费获取两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九十五条 【信用信息主体的异议权】信用信息主体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处理者提出异议:
(一)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提供和保存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况的;
(二)侵犯信用信息主体的商业秘密的;
(三)侵犯信用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合法权益的。第
九十六条 【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在作出异议标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完毕:
(一)信息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
(二)信息存在错误的,予以更正;
(三)信息存在遗漏的,予以补充;
(四)信用信息主体信息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予以删除;
(五)信息侵犯信用信息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予以删除。
异议处理完毕后,信用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相关信息的查询和保存。
信用信息提供者应配合信用信息处理者做好异议处理工作;信用信息使用者不得针对异议处理进行歧视性安排。
第九十七条 【对异议处理不满的处理】信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处理者作出的异议处理不满的,可以向信息处理者上级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的,有权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主体提出申请并满足修复条件的,认定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下列信用修复措施:
(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终止查询、集中公示等提供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为;
(三)删除失信行为信息。
认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认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及时同步更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停止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惩戒措施。
第九十九条 【投诉和复议诉讼权】国家机关对信用信息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信用信息主体有权向实施惩戒的单位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
第一百条 【信用信息主体投诉监督】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主体投诉处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来源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征信业务许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征信机构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未配备专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未建立完备信息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或未采取必要技术手段有效保障信息安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信用信息数据泄露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征信业务许可。相关机构和个人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评级程序和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要求、内控管理要求等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信用评级业务资质。
第一百〇六条 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未遵守征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年以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处罚。
公共信用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审核义务、违规对外查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主体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窃取、刺探、收买以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用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法信息安全规定的,由信息安全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各养犬管理成员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9日正式公布施行。为了全面掌握《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多层面、多渠道调查了解广大群众、各级人大代表的看法和反映,我们结合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紧扣《条例》规定要求,设计推出了这套调查问卷。请您花费一两分钟宝贵时间、动动您的手指,打开二维码图片,长按图片点击识别图中二维码后弹出问卷页面,在您认为合适的选项前O点击,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后面空白处填写,我们将认真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作为评价工作的参考依据。您的评判意见我们一定认真对待,确保保密安全。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们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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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秀萍 电话:13321344392
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组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