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副州长
  • 鲁泽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鲁泽,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数字经济、县域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统计调查、“放管服”改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民防空、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驻外办事机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联系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州人行、州银保监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张朝俊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朝俊,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负责农业农村、农机管理和气象等方面工作。联系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州农科院。联系单位:州气象局。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市场监管、科技、体育、商务和招商引资,融媒体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州体育局,州招商局、州融媒体中心。联系单位:州工商联、州科协、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张天龙
    州委常委、副州长
    张天龙,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
    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的工作,主要负责积石山县6.2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民政、残疾人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联系单位: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管理局、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张自贤
    副州长
    张自贤,男,汉族,1968年12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自然资源、水务、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地震、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等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地震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单位: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毛鸿博
    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单位:州文联、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教育、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司法、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分管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方面工作。分管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武警支队。
  • 王希辉
    副州长
    王希辉,男,土家族,1980年1月出生,九三学社社员,研究生学历,历史学博士,现任临夏州副州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办理州长交办的工作,协助鲁泽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分管单位: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协助丁肃静副州长的工作。
  • 周世泽
    副秘书长
    协助李勇副州长的工作。分管州政府信息中心、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 敏忠德
    副秘书长
    协助常务副州长鲁泽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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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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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临夏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开展了《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形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szy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水务局

  地址:临夏市平等路3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930-6923018(兼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2月13日


  附件:《临夏回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月29日



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临夏州地下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临夏州水务局关于《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实现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开展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形成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szy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水务局

  地址:临夏市平等路33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930-6923018(兼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2月13日


       附件:《临夏回族自治州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临夏州水务局

                                                                                                                                                                                       2024年1月29日



关于征求《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25日。

联系人:马妙玲   联系电话:0930--6211291

电子邮箱:472731344@qq.com

附件:《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院前抢救费用。

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总额。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垫付。

第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属地管辖的管理原则。各县(市)负责辖区内救助基金垫付和追偿工作。在临夏州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救助的,按行政区域由该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址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垫付和追偿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地不明确的,由受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所在县(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第五条 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救助基金使用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分工为:

州、县(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根据救助基金设立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负责监督各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救助基金,监督各保险机构在案件理赔时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州、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

州、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迅速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抢救结束后及时出具抢救治疗费用清单,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七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提示和解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符合救助情况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受害人或其亲属告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等事项,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

第八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操作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用于救助基金的资金;

(二)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 州、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单独统计核算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并及时上缴国库。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天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抢救时间需超过7天的,由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并查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

对符合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及其它需要救助的费用,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申请书》,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医疗机构7天内抢救费用清单、病情资料(门、急诊病历复印件、住院7天内抢救记录,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当事人死亡或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医疗或殡葬部门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丧葬费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及相关费用证明文件。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和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送达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符合规定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申请书》,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临夏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受害人身份证明、抢救费用清单、抢救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申请书》,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受害人身份证明、抢救费用清单、抢救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医疗机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救助垫付范围、抢救费用真实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或者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和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送达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就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或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垫付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积极履行追偿义务。

第四章   救助基金追偿和核销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确认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10日内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对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的金额、方式和期限。

对未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书面偿还垫付费用的通知书,事故当事人在收到追偿通知后仍不履行偿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含商业保险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有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的丧葬或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公安交管部门、法院、农业农村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管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尚未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第二十四条 从救助基金中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基金的,州、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

救助基金核销遵循账销案存权存的原则。核销程序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核销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核销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本级救助基金专户。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应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依法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每年2月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每年通过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同级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监督。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成员单位对本级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推诿、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州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政府就《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省政协意见建议

省政府就《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省政协意见建议

任振鹤讲话 庄国泰主持


  

  1月8日,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来到省政协机关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记者盛学卿)


  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1月8日来到省政协机关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省政协主席庄国泰主持座谈会并讲话。

  座谈会上,何伟、马文云、王锐、郭承录、尚勋武、贠建民,袁占亭及部分省政协常委建言献策,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在认真听取发言后,任振鹤就大家关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作出回应,与大家深入交流。他说,过去的一年,省政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凝聚共识、服务大局,特别是聚焦发展急需和群众关切,从“小切口”做“大文章”,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智慧力量,对政府工作给予了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帮助支持。大家的发言聚焦重点、紧扣热点,很有见地、很有价值,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充分吸纳,进一步把报告修改完善好,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任振鹤指出,刚刚过去的一年,面对多种矛盾碰头、多重困难叠加的复杂局面,我们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科学有力应对旱情,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稳妥有效化解风险,政策效应、转型效应、改革效应、开放效应逐步显现、累积叠加,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迈出坚实步伐。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我们要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这一目标,充分看到甘肃发展的优势和机遇,切实增强争先进位的底气和信心,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抓住主要矛盾,突破瓶颈制约,一体推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希望省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继续关心支持省政府各项工作,牢记政治责任,发扬优良传统,深入协商议政,广泛凝心聚力,为政府工作多谋良策、多出实招。省政府将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断巩固和完善与政协合力而为、相互支持的良性机制,大道同行、肝胆相照,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郭天康、霍卫平及张伟文、王建太参加。



关于征求《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州财政局起草了《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24日。

联系人:张彦辉    联系电话:0930-6217953(兼传真)

电子邮箱:543205397@qq.com

附件:《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临夏州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和《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州委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州企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东西部协作等资金中筹措,重点围绕深入实施“四强”行动,推进“5540”百亿工业企业和“十百千万”商贸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全州中小微企业提升壮大,促进临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按程序拨付预算指标,向州人民政府上报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具体负责项目管理、预算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管理科学、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州级财力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用于引导鼓励州内企业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工信、科技、商务部门相关认定并奖补的项目以及落实省州支持经济发展重点决策部署。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方向给予企业支持:

(一)引导企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扩大规模;

(二)推动工业企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加强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促进全州商贸高质量发展,包括促消费、外经贸、电子商务和服务业发展方面;

(五)其他国家、省州引导企业壮大发展战略部署。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和奖补的方式引导鼓励企业发展。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对州内企业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采取奖补或贴息给予支持。采取贴息方式的,按项目年度贷款付息金额给予一次性贴息,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当年付息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奖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0.5-1亿元、1-1.5亿元、1.5-2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00-500万元、500-700万元、700-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企业争取到中央、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州级专项资金也可给予一次性奖补或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奖补金额累加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贴息累加不超过总付息金额。由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商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二)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鼓励州内企业申报争取中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数据信息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强工业”行动奖补项目。州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州工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三)科技创新类项目。鼓励州内企业申报争取甘肃省《关于深化科技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强科技”行动支持项目。州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由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四)商务高质量发展类项目。鼓励州内商贸企业申报争取中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商贸企业培育壮大。州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由州商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

第九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当年只能享受贴息或奖补方式中的一种,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后明确要求下级财政不再继续支持的不予支持;近三年州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予支持;本办法内容因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每批次所有项目申请资金总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到位专项资金总额时,由州财政局按比例相应调减或调增支持金额,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等部门根据省州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资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汇总后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根据实际到位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提出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州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申报部门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支持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不正规票据入账或套取现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审计和检查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并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项目申报部门要加强绩效跟踪督查、绩效问责和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差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约谈、减少支持等方式予以警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根据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对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杜绝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套取等;资金使用单位要诚信申报、守法经营,不得出现虚报、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州办发〔2021〕70号)和《临夏州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州办发〔2021〕79号)一律作废,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征求《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函

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乡村振兴局:

现将《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单位职责提出意见建议,有无意见均于9月12日前用笺盖章后传真反馈至州政府办。传真:0930-6223526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0日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