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李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李勇,男,1977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商务、招商引资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疗保障局,州招商局、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科协,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李明海
    副州长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职。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体育局,州志办、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联系州档案馆。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朱牧

    副秘书长

    负责东西部协作工作。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的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党总支和办公室精神文明、工青妇、联系村帮扶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李明海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
  • 王建林
    副秘书长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马显锋副州长的工作。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张朝俊副州长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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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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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气象局关于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26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4月24日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奖、取暖补助等地方性津补贴及对应部分社保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主要致灾因素、灾害分布,特别是易发区域等情况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州、县(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指导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督促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的论证,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仓储场所建设项目;

(五)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系统的研究分析以及旱涝趋势气候预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矿区、码头、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工作。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八条 在干旱多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改进耕作制度。

水务部门应当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根据气候规律,蓄水防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水库蓄水和缓解旱情。

第二十九条 大风、沙尘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沙尘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沙尘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绿化造林,营造防护林,防风固沙。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和短时强降水防御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和巡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码头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趸船,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组织做好洪水灾害、城市内涝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地方政府紧急撤离危险区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暴雨、强降水引发的洪水灾害后,及时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治灾后疫情流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水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科学治理城市内涝,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教育、交通、农业农村、文旅、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三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航道、码头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等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寒潮、霜冻发生情况,加强供热、供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线冰冻、道路结冰防范和交通疏导,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林果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高温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三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在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消雨、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可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将作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或者给予适当报酬。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二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四十三条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和灾害救援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州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灾害保险业务,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交换共享相关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

(六)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未履行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御重点单位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州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起草制定了《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13830109202,传真:0930-6226911

  下载: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0日


临夏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草案)公众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市、县两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发〔202155号)要求,临夏州自 2021 2 月起开展了《临夏回族自治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依据相关规划,明确未来十五年全州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确定生态修复重点区域,统筹安排生态修复重点工程,科学计算生态修复投资规模,客观评价生态修复实施效益,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完成生态修复规划的一张图建设。

本轮规划编制完成了现状调研、专题研究以及部门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目前《规划》已形成草案。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和共识,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488日至815日,共7 天。

二、意见反馈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人:何进强 0930-6320067    真:0930-6314588

电子邮箱:lxzzrzyjxfk@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标注“临夏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35号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热忱期待您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临夏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草案).pdf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全州人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通过电话反馈:0930-6218465(兼传真)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lxzzjjfck@163.com


临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临夏州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公开征求《临夏州科技创新企业激励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科技行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临夏州科技局起草了《临夏州科技创新企业激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19日之前反馈至临夏州科技局。

联系方式:唐士锋  0930-6285119

邮       箱:lxzkjjqyk@163.com          

附       件:《临夏州科技创新企业激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夏州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5日

临夏州科技创新企业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科技行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企业技术研究、产品创新,培育壮大“三高”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正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激励资金来源于省州科技创新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用于激励符合条件的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创新企业,推动特色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四条 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且获得立项支持的。

第五条 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并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

第六条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的。

第七条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研发中心等平台,并通过省上认定的。

第九条 企业积极参加全省创新创业大赛、科普讲解大赛等比赛活动,并获得省上奖项的。

第十条 企业与省内外的高效、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一条 企业产值、销售收入、研发投入逐年以10%的速度增长的。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临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带动群众就业,市场前景好的。

第三章  标准依据

第十三条依据科技型企业阶梯培育确定四个等次,从高到低依次是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一定培育前景的拟培育的科技企业。

第十四条综合考虑企业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带动就业情况,以及科技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益、产品竞争优势等因素。

第十五条 新赛道、新业态、新产业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热衷社会公益事业为经济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条件,填写《临夏州科技创新企业激励申报表》,向州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项目和平台等批复文件;

       2.相关费用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有关联的佐证资料;

4.申报企业对资金激励申报表和附件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5.科技培育型企业,可提交项目前景论证书、项目实施的科研价值、社会价值和应用前景等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州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激励资金用于受奖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升级、成果转化、设备更新、人才培育等创新发展方面,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激励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财政部门加强对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设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获得激励资金的企业进行跟踪评价,及时调整政策,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和有机融合,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总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ianguanzhidao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4日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教育领域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卫生健康
公共交通